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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峥嵘:现行灭火器设计标准,仍为2005年发布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该标准已严重滞后于《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手提式灭火器》GB 4351—2023和《推车式灭火器》GB 8109—2023,导致诸多争议和误区!
本文梳理现行通用规范和产品标准要求,列示调整要点(11项)!
详述如下:
要点1:灭火器类别调整—合并水型、泡沫型灭火器,取消卤代烷(1211)灭火器。
水型、泡沫灭火器,合并为水基型灭火器,检验参数等均有重要调整。
卤代烷(1211)灭火器已淘汰。现行标准中,洁净气体灭火器为六氟丙烷灭火器。
要点2:附录数据调整—《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附录A。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附录A中的“建筑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举例”已严重偏离现行标准要求。修订后的数据,参见本文附录1。
要点3:灭火器型号编制重要变更。灭火器类型、适用火灾类别和充装量等直接在产品型号上表达,方便识别并应用。
(1)手提式灭火器型号编制原则:
(2)推车式灭火器型号编制原则:
注:实际应用中,贮气瓶式灭火器已淘汰,因此在本型号编制中未作列示。
要点4: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同时适用于A类、E类火灾的灭火器。
A类火灾通常表现为浅深位火灾,适用A类火灾的灭火器主要有干粉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等。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同时适用于A类、E类火灾的灭火器。
要点5:目前的大部分灭火器均适用B类火灾扑救。
B类火灾主要表现为表面火灾,常见的干粉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CO₂灭火器等,均适用于扑救B类火灾。
B类火灾场所存在水溶性可燃液体(极性溶剂)且选择水基型灭火器时,应选用抗溶性的灭火器。
要点6:仅干粉灭火器可以用于扑灭C类火灾。
依据《手提式灭火器》GB 4351—2023、《推车式灭火器》GB 8109—2023规定,仅干粉灭火器可以用于扑灭C类火灾。
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可按照B类火灾场所执行。
要点7:D类火灾场所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选择适用于特定金属的专用灭火器。
目前尚没有通用的D类火灾灭火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应用场所和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选择适用于特定金属的专用灭火器,并经试验确定。
要点8:E类火灾无需单独配置选型,当灭火器配置满足A类(或B类)火灾场所时,即可认为同时满足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配置。
E类火灾属于带电燃烧的火灾,主要是指在燃烧时不能及时或不宜断电的电气设备带电燃烧的火灾。带电设备电压超过1kV且灭火时不能断电的场所不应使用灭火器带电扑救。
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要点9:仅水基型灭火器适用F类火灾扑救。F类火灾(厨房)场所的灭火器配置计算,暂时只能参考B类火灾执行,并应就计算结果对A类火灾进行校核。
(1)2023版产品标准已明确F类火各级别试验模型参数,灭火器产品均标识F类火灾的灭火级别,但现行设计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并未包括F类火灾。
(2)F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F类火灾的灭火器。
要点10:灭火器的定期维修和报废。
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或报废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即使定期巡检正常,也应进行维修或报废。
注1:GB50444有关首次维修时间的条文(5.3.2)已废止,在配套修订的新标准未发布前,可按非强制性条文执行。
注2:有关团体标准要求使用期限满3年应进行首次维修的问题,处置原则如下:团体标准不具强制性,不能作为强制性应用依据。但当有地方标准规定时,应予遵守!
注3:在灭火器的首次维修期限内,宜保持常规检查,未达维修条件的灭火器,不宜频繁维修或更换灭火剂,否则可能降低系统可靠性!
要点11: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满足《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规定,修正系数(K)不应小于1.0。
依本《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所有设置点配置的灭火器灭火级别之和不应小于该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与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的比值”。因此《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7.3.1条~第7.3.2条所述的修正系数(K)不能小于1.0。
说明:本文所述的干粉灭火器,是指采用ABC干粉灭火剂的灭火器(型号MF/ABCE),俗称ABC干粉灭火器。干粉灭火器适用大部分火灾场所,是最广泛使用的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