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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密集型企业有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

2022-03-08牛丫头消防课堂当宁消防网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令〔2020〕第51号)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住建部-消防突出问题的咨询回复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补充说明: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6.0.1条文说明,“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车间主要指: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1000人或者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超过2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文)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凡现有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均列入本次专项治理范围。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治理的范围、企业的规模。”

3、2013年7月发布的《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第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包含:“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4、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疑难问题解答(2025年版)

  “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答: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指单一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200人,或同一时间生产人数>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20 m2,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生产加工、物流仓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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