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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3.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4.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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