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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数字消防系统技术标准编制说明

雄安新区地标:DB 1331/T 043-2023《雄安新区数字消防系统技术标准》

1 编制背景

  本标准编制背景:建筑消防设施的可靠与否对消防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雄安新区具有不同于其他任何城市的城市结构、管理体系、运行模式、产业构成等特点,需建立自己的数字消防系统技术标准,以配合数字雄安建设。

  为支撑雄安新区消防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使雄安新区的“数字消防”建设有据可依,制定《雄安新区数字消防系统技术标准》。

2 与其他标准文件的关系

  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一致,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致。

  本标准不涉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使用问题。

3 主要工作过程

  2022年04月,受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防火研究所启动了《雄安新区智慧消防系统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成立了标准编制组。

  2022年05月,组织开展标准调研,收集资料,进行各章节的编写。

  2022年11月,完成标准各章节编写,整理形成标准草案。

  2022年12月,组织召开标准研讨会,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3年02月,完成标准的意见征集,研讨后形成标准送审稿。

  2023年05月,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会同改革发展局组织召开了标准送审稿审查会,审查专家组建议标准名称调整为《雄安新区数字消防系统技术标准》,同意修改后报批。

  2023年06月,完成修改并形成报批稿。

  2023年07月,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会同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

4 条文说明

3.1 数字消防系统基于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可实现对建(构)筑物内消防信息的自动获取与管理。结合火灾风险评估、火灾蔓延预测、烟气蔓延分析、人员疏散预测、警情判断、灭火救援与应急指挥等应用模块,数字消防系统可提升消防设施的完好率、改善执法及管理效果,增强应急救援能力,降低火灾规模及损失,实现消防安全管理的智能化。

3.2 应用支撑平台通过获取消防相关信息,可为数字消防系统系统提供数据支撑。

3.3 感知设备是设置在建(构)筑物内用于获取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位置及环境等信息的装置,分为需配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上传信息的一般型和具有信息传输功能可直接上传信息的集成型。一般型需搭配物联网网关方可上传信息,集成型采集到信息后可直接上传信息。3.4物联网网关可实现感知网络与通信网络,以及不同类型感知网络之间的协议转换,既可实现广域互联,也可实现局域互联。此外物联网网关还具有设备管理功能,通过物联网网关设备可管理底层各感知节点并实现远程控制。

5.2 数字消防系统是基于原有消防设施,结合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技术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最终提升消防安全。因此,系统的建设不得影响现有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5.3 为提升数字消防系统功能,建议建立视频监控系统或采集已有视频监控系统数据,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时可远程确认现场情况。

5.4 本条明确了系统可提供设备服务、数据服务等多项内容,并可与其他系统间进行数据交互。

5.5 本条规定了系统的基本功能,包括基础功能和扩展功能。5.6本条规定了系统应对消防联动设备手动与自动状态进行监测,以确保系统联动功能正常。

5.7 本条明确了系统收到设备异常和火灾报警等异常信号后,应能即时向相关人员推送。

5.8 本条说明了数字消防系统软件应具有自动生成各类报告的功能,以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效率。

5.9 本条规定了系统软件应能在多种终端设备运行,并根据管理需求具有可视化显示功能。

5.10 本条明确了数字消防系统的信息安全要求,系统完成后经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以保障信息安全。

6.1.1 数字消防系统应基于已有的基础设施建设,以节约成本,提升综合效益。

6.1.2 数字消防系统是雄安新区智慧城市的组成部分,应基于此规划其建设目标。此外,数字消防系统建设也是一个长远过程,应站在全生命周期的视角明确其建设内容和功能,不应仅局限于当下需求。

6.1.3 本条明确了数字消防系统的建设原则。

6.1.4 本条规定了数字消防系统的建设路径,对于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需求以运营目标进行详细的规划设计,对于社会单位自建的数字消防系统,建议按照此路径实施。

6.1.5、6.1.6 本条明确了数字消防系统可行性研究的程序与内容以及建设规划的原则与目标。

6.2.1 本条规定了数字消防系统设计的内容。

6.2.2 本条明确了数字消防系统的体系架构。

6.2.3~6.2.6 规定了数字消防系统架构各层需规划设计的内容。

6.3.1 本条规定了系统安全的标准及级别要求。

6.3.2 本条规定了系统终端设备的数据上传功能需求。

6.3.3 为保证系统数据安全,本条要求数据传输应加密且针对重要数据需保证数据完整性,确保数据完整、安全、有效。

6.3.4 本条明确了对系统应进行权限控制功能的要求。

6.3.5 本条规定了系统应具可溯源功能的要求。

6.3.6 本条明确了系统数据备份的要求,重要数据应具有多种备份方式。

7.1.1 本条规定了数据采集的总原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雄安新区地方标准等要求。

7.1.2 本条规定了接入数字消防系统的消防设施,包括感知设备和物联网网关,均应在系统中具有唯一的地址编码,即唯一的身份标识,且编码规则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7.1.3 本条规定了当数据采集采用电子标签时的基本要求。

7.1.4 本条规定了数据采集应优先通过既有设备,避免过度新增,并明确了新增采集设备时的要求。

7.1.5 本条规定了当数据采集采用智能压力表时,应满足的要求,智能压力表的量程选择要合适,与监测设备需匹配;考虑巡查的便利性,安装位置应合适;并能够远程传输数据。

7.1.6 本条规定了特殊环境下设置的数据采集设备及相关组件应满足使用环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7.2.1 本条主要参考了GB 50440的要求。

7.2.2 本条规定了防火门和防火卷帘门控制系统应采集主要连接设备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等动态信息。

7.2.3 本条规定了消防应急广播应采集的工作状态和故障信息。

7.2.4 本条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采集系统的工作状态和故障信息。

7.2.5 本条规定了消防设备电源和备用电源应采集的信息,包括的工作状态和过压、欠压、过流、缺相、错相、过载、断路、短路等故障信息。

7.2.6 本条规定了消防电梯应采集的数据信息。

7.2.7 本条规定了消防专用电话、灭火器等消防设备设施应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位置和状态信息。

7.2.8 本条规定了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数据采集要求,可燃气体低限或高限报警属于可燃气体报警的一种。

7.2.9 本条主要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内容,应采集器安装的探测器监测信号信息、系统内部出现的故障等运行信息及电源状态等。

7.2.10、7.2.11和7.2.12 规定了对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数据采集要求,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电源状态、工作状态需要重点监控,其正常工作与否对于灾害发生后的及时扑救影响重大。

7.2.13 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应采集的数据,控制器的电源状态、工作状态等直接影响系统的正常使用,对不同的灭火剂应采集对应的信息,其他灭火系统可参考此条并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相关数据。

7.2.14 本条规定了干粉灭火系统应采集工作状态信息,包括手/自动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有条件的建议采集启动气体储瓶和驱动气体储瓶压力。

7.2.15 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应采集稳压泵和水泵启动/停止/故障信号,推荐采集分区控制阀启闭状态、管网压力等数据。

7.2.16 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应采集的信息,主要是设备设施、泡沫液及系统用水的相关信息。

7.2.17 本条规定了防烟与排烟系统应采集的数据和推荐采集的数据,应采集的数据将直接影响系统的正常使用,失效后系统将不能正常工作;推荐采集的数据会影响使用的效果。

7.2.18 本条规定了系统应有扩展功能,支持通过移动应用终端、手动输入等方式,采集建筑、消防安全相关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巡查人员等)、消防巡查检查行为、消防培训、消防演练等数据。

7.2.19 基于快速响应的需求,系统应采集城市消防站的位置、消防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实现快速联动,提升救援效率。

7.3.1 本条规定了通过视频设备应进行信息采集的部位。

7.3.2 本条规定了通过视频设备推荐进行信息采集的部位。

7.3.3 本条对视频设备提出了要求。新增视频设备时,增设首先应符合《雄安新区视频终端与系统接入规范》相关规定,同时还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

8.1.1 DB1331/T 006已提出了传输网络的相关要求,此标准参照执行。

8.1.2 系统应确保系统内、外部数据传输的安全性,GB/T 22239和DB1331/T 004已提出了相关要求,此标准参照执行。

8.1.3 本条明确了系统接入容量较大时增设硬件路由设备数量以保障数据采集和数据传输稳定性的要求。

8.1.4 传输网络分为广域网和局域网。其中,广域网分为广域网有线通信和广域网无线通信;局域网分为局域网有线通信和局域网无线通信。此分类方式涵盖主流通信协议标准,技术成熟稳定,通用性强。广域网有线通信可采用以太网等方式;无线通信可采用4G(含Cat.1)、5G(含NB-IoT)等方式。局域网有线通信可采用以太网、RS485及其他现场总线等方式;无线通信可采用蓝牙、Wi-Fi、NFC及LoRa等方式。

8.2.1 GB/T26875.3及《雄安新区物联网终端统一接入规范》已提出了系统传输协议相关要求,此标准参照执行。

8.2.2 GB/T30269.701及《雄安新区物联网终端统一接入规范》已提出了感知设备的信号接口相关要求,此标准参照执行。

8.2.3、8.2.4 为保证不同数据、设备、环境及传输的效率及稳定性,应灵活采用多种传输协议。(广域网有线通信可采用以太网等方式;无线通信可采用4G(含Cat.1)、5G(含NB-IoT)等方式。局域网有线通信可采用以太网、RS485及其他现场总线等方式;无线通信可采用蓝牙、Wi-Fi、NFC及LoRa等方式。)

8.3.1 为保证设备设施运行稳定性,本条规定了实时状态相关信息传送至应用支撑平台显示的时效要求。

8.3.2 本条规定了设备设施故障信息传送至应用支撑平台的时效要求,以便于第一时间排除故障,保证设备设施处于良好运行工作状态。

8.3.3 为保证针对报警信息应急处置的及时性,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本条规定了报警信息传送至应用支撑平台并显示的时效要求。

8.3.4 为保证对真实火警启动第一时间的应急响应,本条规定了应用支撑平台向119报警服务台和市级应急联动中心转发真实火警信息的时效要求。

8.3.5 本条明确了电池供电的物联网网关在一般场所和公共聚集场所的通信周期要求。

9.1.1 为保障数字消防系统可与上层或其他系统间进行交互通信,系统数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9.1.2 系统应具有对不同格式数据进行格式转换的功能,并应对自动采集与人工上传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排除重复数据,复核矛盾数据。

9.1.3 本条明确了建立数据维护更新机制以保证数字消防系统数据安全、稳定及准确的要求,确保各应用模块能够进行有效分析与处理。

9.1.4 本条规定了数据身份属性和地址属性的要求,通过身份属性和地址属性,可精确定位到某一数据的对应的物理位置。

9.1.5 GB/T 36478.3对系统元数据做出了规定,本标准参照执行。

9.1.6 本条明确了数据的隐私保密要求,对于涉及隐私与保密的信息,经过数据所有方和提供授权后或脱敏后,方可处理应用。

9.1.7 本条规定了数字消防系统接入联网单位数量超过一定量时应进行异地备份的要求,以确保系统数据的连续可靠。

9.2.1 本条规定了数字消防系统对所采集数据的处理要求,需对数据进行清洗标识以提升数据的利用效率。

9.2.2 本条规定了系统对数据的分类及标识方式。

9.2.3 本条明确了数据存储和备份的要求。

9.2.4 本条明确了系统对数据的监视要求,应对数据的有效性、存储备份、传输查看及编辑修改等过进行监视。

9.2.5 本条明确了系统数据交互的功能要求,即应保证数据及时有效且完整可靠,建立重发机制对已传输但未收到答复的数据进行重发,同时应根据业务需求采取相关技术措施保障系统压力均衡。

10.1.1 系统可通过生成辖区内各联网单位的火灾风险图进行火灾风险态势分析,对单位赋予四色显示(红色-重大风险、橙色-较大风险、黄色-一般风险、蓝色-正常),以支持政府部门查看、统计、分析辖区内火灾风险水平,提高火灾风险监管能力。

10.1.2 本条明确了政府部门系统消防资源管理功能的要求。

10.1.3 政府部门系统支持对辖区内联网单位的消防安全状态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异常信息后要求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10.1.4 本条规定了政府部门系统应具有的业务管理功能。

10.1.5 政府部门系统应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将辖区内所有的消防资源信息清晰、直观地加载在一张电子地图上集中呈现,并可查看每个资源对象的详情信息及周边的资源情况。

10.1.6 本条明确了政府部门可通过系统对社会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管理评价。

10.2.1 本条明确了社会单位系统与其他系统平台间信息传递的要求。

10.2.2~10.2.5 规定了社会单位系统基础信息管理、消防工作管理、消防设施监测、空间信息显示等的功能要求。

10.3.1 本条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系统项目管理功能的具体要求。

10.3.2 GB 25201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工作计划的相关要求,本标准参照执行。

10.3.3 本条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系统对所服务单位消防异常信息记录的功能要求。

10.3.4、10.3.5 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系统故障处理与隐患管理的功能要求。

10.3.6 本条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系统维保在线派单的功能要求,应支持对故障维修工单及日常维保工单执行短信提醒功能。

10.3.7 本条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系统对维保档案管理的功能要求,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提升档案管理效率。

10.3.8 本条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系统在移动端上的功能要求。

10.3.9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系统可查看本单位的信用评分情况,便于完善提升本单位的业务能力与管理水平。

10.3.10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系统支持录入培训课件、考试试题、演练任务等内容,以辅助开展技术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考试等。

10.4.1、10.4.2 本条规定了社会公众系统的隐患举报、消防科普、紧急报警等的功能要求。

10.4.3 基于雄安新区规划,建议通过社会公众系统向固定居住场所提供消防服务。

11.1 本条明确了数字消防系统建设项目所使用各类产品、材料以及软件的要求,建设前应对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书、检验报告文件、规格型号等进行核查,确保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1.2 因加装感知设备等而需要临时停用某些在用的消防设施、设备时,应在停用前经联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并做好必要的消防安全有效措施和专项应急预案,以确保施工期间消防安全。

11.3 数字消防系统各平台建设需依托基础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等平台软件,为保证系统工程质量,需确保相关产品均具有软件使用或授权许可。

11.4 数字消防系统正式投入使用之前,必须保证系统功能和技术性能已满足设计要求且在调试和试运行过程中已排除潜在的缺陷、漏洞和故障隐患。

11.5 本条明确了数字消防系统验收应符合的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11.6 数字消防系统建设项目为一项系统工程,验收需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和软件系统验收两个部分。

11.7 本条规定了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11.8本条明确了软件系统验收的要求。

11.9 本条明确了数字消防系统建设项目的验收流程。

11.10 本条明确了数字消防系统通过验收的条件。

12.1.1 本条提出了关于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管理体系的要求,以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护,系统的运行维护服务及管理体系可参照GB/T 28827执行。

12.1.2 本条明确了系统运维涵盖的内容。

12.1.3 本条明确了涉及系统运行的软、硬件的安装、调试、故障排除工作,应由具备权限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12.1.4 本条规定了系统需要具备的技术文档。管理制度是日常工作秩序的前提;操作人员管理制度可保证联网用户信息能够及时接收处理,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上报信息,并保证联网用户的信息安全;值班日志是对系统值班人员日常值班工作的详细描述;交接班登记表是对日常值班人员值班时间的详细记录;接处警登记表详细记录了日常接收到的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和对报警信息所做的处理过程;值班人员在对报警信息与现场值班人员进行语音确认时,应做好录音记录文档,以保证交流信息准确;通过系统及联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日常运行过程中的设备运行情况、日常设备巡检及故障记录情况可及时发现设备隐患,及早进行维修;为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系统需制定相关的系统操作与运行安全制度,以保证值班人员对系统的正确操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监控中心需建立应急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数据备份与恢复方案。

12.2.1 本条对系统运行管理体系的基本功能提出了要求。

12.2.2 本条明确了感知设备的运行管理要求,联网单位应对感知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发现数据异常时应及时上报,不得干涉感知设备的正常工作,当确有必要停止感知设备工作时应上报待确认后方可进行操作,且操作开始前应采取必要措施。

12.2.3 本条明确了系统运行的安全管理要求,系统端与用户端应有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应对用户的权限进行分类分级处理以确保其访问权限与岗位职责相符。此外,系统管理人员应对数据库、用户权限的使用负有监督职责,需及时处理系统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

12.2.4 本条对系统运行网络信息流量异常监测以及异常的管理提出了要求。

12.3.1 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符合GB 25201的要求,标准中未规定的其它数字消防系统设备设施应按产品的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

12.3.2 本条对感知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法、频次等提出了要求。

12.3.3 本条明确了物联网网关定期检查测试的要求。

12.3.4 系统应对数据库的存储情况进行监测,超出设定阈值时发出警告,并定期进行人工检查,及时扩充硬盘。此外,应对设计的平台功能定期进行检查测试,确保系统持续符合设计功能。

12.3.5 数字消防系统的维护操作人员是指保障数字消防运行状态的操作人员,其主要工作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故障的及时排除。维护操作人员应参加系统提供方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确认其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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