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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条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即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触发器件、人灭报答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它是人们为了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中或其他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灾作斗争的有力工具。在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联邦德国、法国、苏联和瑞士等,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生产、应用相当普遍,美,英、日等国火灾自动报畜设备甚至普及到一般家庭。据国外资料介绍,在建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瞥设备,大多数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火灾自动报答设备的研究、生产和应用起步较晚,五、六十年代基本上是空白。 70年代开始创建,并逐步有所发展。进入80年代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随着我国四化建设的迅速发展和消防工作的不断加强,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生产和应用有了较大发展,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和产量以及应用单位,都不断有所增加。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生产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厂家已超过50个,国外生产和应用比较普遍的几种典型的火灾探测器产品我国都有,各种火灾探测器的年产量估计可达m万只以上。产品的质量逐年有所提高,应用范围也不位和要害部位,如国家计委和一些省、市、自治区的电子计算中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大连、青岛等大城市和经济特区的许多高层建筑、高级旅馆、重要仓库、重点引进工程、重要的图书馆、档案熔、重要的公共建筑等,都装设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据调查。绝大多数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一般他说,凡是装设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发生了火灾都能及早报警,没有酿成重大火灾;相反,凡是发生重大火灾的,都是没有装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例如某市一一家高层旅馆,原已购置j”火灾自动报警设备,但没有安装使用,一次发生了火灾,未能及时报警,终于酿成了大火,姨毁了建筑和器物,而且死亡了10余人,其中还有外国人和香港同胞,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
  从火灾自动报答系统的设计工作情况来看,由于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设计人员无章可循,有的凭实际经验,有的参照有关资粹有的则按照本部门或本单位制汀的暂行规定或技术措施执行:各行其是,不尽统一,也不尽合理。有的探测器选择不当或安装位置不合理,造成经常误报;有的设备不配套,难以正常运行;有的消防控制室设置位置不合理,设备不完善,影响系统正常发挥作用.如此等等,迫切需要尽早制订出全国统一的科学合理的规范。本规范的制订适应了这种实际工作的需要,不仅为广大工程设计人员设计火灾自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建筑防火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1.0.2条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答系统的设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即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钟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火灾自动报答系统的设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同时也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在设计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如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人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刽•,还有,可能涉及到有关基本建设、技术引进、投资、能源等方面的方针政策,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违反和抵触。
  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的…条重要原则。火灾自动报答系统的保护对象是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不同的建筑物,其使用性质、重要程度、火灾危险性、建筑结构型式、耐火等级、分布状况、、环境条件以及管理形式等各不相同。作为技术标准,本规范主要是针对各种保护对象的共性特征,提出一般的技术要求。作出总的技术规定,从总体上说,本规范对各种保护对象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是,具体到某一对象,如何应用本规范,则需要设计人员首先认真分析对象的具体特点,然后根据本规范的原则规定和基本精神,提出具体而切实可行的设计方案,必要时还可与有关人员协商,并取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同意。
  必须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是对火灾自动报答系统设计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安全可靠”是对系统设计的首要要求,必须保证系统本身是安全可靠的,设备是完好的,工作是正常的,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其对建筑物的保护作用。“方便使用”主要是为用户着想,便于管理人员操作、维护。“技术先进”是要求系统设计时,应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科学的设计、计算方怯。“经济合理”是要求系统设计时,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力求简单实用,节省投资,避免浪费。
  此外,在系统设计时,还应该注意,在同样条件下要尽可能优先采用国内设备,非必须时不要轻易引进国外设备。这样做,一则足因为国外产品一般价格昂贵、需要外汇,而且日后维修也不方便,还容易受制于人;再则,目前国内产品质量也在不断提高,性能指标和技术水平并不比国外产品差。采用国产设备有利于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也呵节省大量外汇。这…点是不可忽视的。
第1.0.3条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工业与民用建筑是火灾自动报答系统最基本的保护对象,最普遍的应用场合。本规范的制订主要是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涉及其他对象和场合,例如船舶、飞机、火车等。因此,本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国外同类规范的范围规足,大体上也都类似,主要是针对建筑中设置的人灾自动报答系统。例如,英国规范BS5839《建筑内部安装的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第一部分“安装和使用的实用规程”中规定:“本实用规程对建筑内部及其周围安装的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几个方面作了规定”。联邦德国保险商协会(VdS)规范《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设讨•安装规范》规定:“本规范适甲于由点型火灾探测器组成的火灾自动报答装斑建筑中的安装”。
  本规范不适用于主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是因为,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建筑属于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对这种场含安装火灾自动报曾装置有其特殊要求,应由窄“关规范另行规定。
  第1.0.4条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有关规范的关系,条文中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技术规范,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在设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徐本专业范围的技术要求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还有一些属于本专业范围以外的涉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就应当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而不能于之相抵触。这就保证了各相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协调一致性。条文中所提到的“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主要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大规范》、《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等。
  例如,关于火灾肉动报答系统的设置范围,本规范未作具体现定,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等都有规定,在火灾自动报答系统设计时,应符合上述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第2.0.1条 本条主要是提出了报警区域的划分依据。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中,只有按照保护对象的保护类别、耐火等级。合理、正确地划分报答区域,才能在火灾初期及早地发现火灾发生的部位,尽快地将火灾扑灭,以保障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
  目前。国内外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较大规模的高层,多层和单层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如大中型旅馆、饭店。电信搂、广播楼,百货楼、科研楼、工厂厂一房,仓库等等•在实际工程设计时、一般都是将整个保护对象划分为苦干个报警区域,设置了不同种类的报警系统在国外.一些先进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联邦德国等,为了使报警区域划分的比较合理,都在该国的规范中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如英国规范Bs5839第一部分1980《安装和使用实用规程》中规定,“受保护的地面应按顺序划分成若干区域将,以便清楚而明显地指出保护地面的哪一部分发生了报警。”在英国标准BS31l6《建筑内部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规范》中规定,“在规模大的房屋建筑中,特别是在那些有若干独立建筑构成的房屋的场合,有时把这种房屋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分区是比较理想的。比如把每个独立建筑划作一个分区,并设有一个区域指示设备,这样做的结果,产生警报的分区将在指示设备上显示出来,而产生警报信号的区域将在分区指示设备上显示出来。”在联邦德国VdS《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设计安装规范》中规定,“警戒必须有一定的范围,这个范围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某一防火区域,必须利用空间、间壁墙或根据联邦德国工业标准DIN4102建的防火墙将警戒区和非警戒区隔开。”在日本的规范中规定的更为具体、详细、如在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施工标准书》第三章设备的设计标准中规定,“警戒区域是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一条回路能够有效探测发生火火的区域”。在政令第21条及规则第23条中作了如下规定:“1.一个警戒区域不得跨越防火对象的两个以上楼层,2.一个警戒区域的面积不能超过600m2”。警戒区域的一条边长不得超过50m。”同时,在日本的规范中,对按楼层划分警戒区域、根据面积划分警戒区域、警戒区域的范围(划分方法)、警戒区域的编号方法等等也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另外我们对北京、广州、深圳、上海、南京等地的一些饭店、旅馆、工厂、仓库等地都作了调查,这些建筑在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工程设计中也都将整个保护对象划分了若干个报警区域。
  在此条中,我们吸收了国外一些先进规范的合理部分,同时又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及今后的发展趋势,而且还考虑到GBJ45一8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的规定,及不同建筑物的用途、设计不同,有的按防火分区划分是比较合理的,有的则需要按楼层划分。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区域或楼层划分”,在报警区域的划分中,既可将一个防火分区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又可将同层的几个防火分区划为一个报警区域,但在 此种情况下,不得跨越楼层。
  在此还应该指出,此条我们参考了外国的规范,其内容又不完全同于外国的规范,如本的规定是警戒区域是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一条回路能够有效探测发生人灾的区域,”而我门编写的此条则不然,报警区域是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
  第2.0.2条本条主要是提出了探测区域的划分依据。为迅速而准确地探测出被保护地面的哪一部分发生了火灾,必须将被保护的地面按顺序划分成若干个区域,即探测区域。国内外的一些工程中也都是这样设计的。一些先进国家在规范中对此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联邦德国VdS《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设计安装规范》中规定,“警戒范围可划分为探测范围,探测范围是根据能否最快地将火灾情况传输出去来确定的,又如,英国标准BS3116《建筑内部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规范》第四部分控制和《指示设备》中规定,“在房屋大或复杂的地方,有必要指示出警报信号的发生地点。这就要求把房屋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并要求把每个区域里的所有的 触发器件都接到一个指示器上。”再如,日本不仅在消防法中对测区域作了很详细的规定,而且在《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施工标准书》第三章中又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所谓探测区域,是指探测器能够有效地探测发生火灾的区域,是指被突出墙壁或安装面0.4m(差动分布型及感烟探测器为0.6m)以上的梁等隔开的部分,"一个探测区域:(1)平面天棚的场合,没有梁等的房间可以把1个房间划分为1个探测区域。 (2)有梁的场合,每个被突出0.4m(差动分布型及感烟探测器为0.6m)以上的梁等围起来的部分,可划分为1个探测区域。”本条参考这些规定,并根据我国现有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而编写的。一般情况下,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其面积不宜超过500m2,但在一个房间的面积比较大而又无隔断,从主要出入口能一目了然地看清其内部的探测区域,其最大面积可以达到1000m2。这一部份也是参考日本的标准写的。日本的规范是这样规定的:“从主要出入口能看清内部的警戒区域,其面积可规定为1000m2以下”。
  这里再补充说明一点,本条所规定的探测区域,并不一定是一只探测器所保护的区域,它可能是一只探测器所保护的区域,也可能是几只或多只探测器保护的区域。
  第2.0.3条 此条是专为非重点保护建筑规定的,它不适用于重点保护建筑,即不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门作为重点保护的建筑。例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一类建筑、二类公共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甲,乙、丙类生产厂房,以及重要的公共建筑等,不允许按此条规定划分探测区域。此条规定在国外规范中也有,如联邦德国VdS《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设计安装规范》中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时探测器才能包括很多房间:(1)房间是相毗邻的,房间的数量少于五间,全部面积不超过硼400m2;(2)房间是相毗邻的,所有出入口一目了然,房间的数量不超过10间,全部面积不超过1000m2”。在写此条时,我们参照了联邦德国的标准。非重点保护建筑,只要符合本条中的(一)和(二)其中之一,即可照规定划分。“一”中的总面积400m2,是指最多五间相邻房间的总面积,不是相邻房间则不适用。在按此条规定划分探测区域时,房间出人口必须设有灯光辅助显示装置,在使用钨丝灯泡时,这些灯泡必须是双金属灯丝式或是两个单独的灯泡。“二”类与一类同。
  第2.0.4条 敞开或封闭楼梯问、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都是一些重要的部位,为了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使建筑内人员进行安全疏散,以减少人员伤亡。就必须确保此处所发生的火灾能够及早而准确地发现,尽快扑灭,所以这些部位应分别单独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而不允许同楼层的房间混同。
  对于坡道、管道井等,和建筑物内的其他部分相比情况比较特殊,其探测区域的划分,一些先进国家也都作了具体规定。如日本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施工标准书》中规定,“楼梯、电梯井。管下通道等、要和走廊、通道、起居室等分开,分别划分为一个警戒区域”。
  因这些部分是纵方向的,和平面警戒区域不同,所以应和起居室、走道等警戒区域分开。要单独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以便能及早地发现此处发生的火灾。
  对于走道、电缆隧道,考虑到宽窄不同,形状也不尽相同,如直的、弯曲的、交叉的等等,为了能够及早地发现火灾,井将其扑灭或阻断,也需要单独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
  在建筑物闷顶、夹层等场所划分探测区域,一些先进国家如联邦德国的标准中都作了规定,即“在设有电缆、空调和通风设备的地板与地基之间,天花板与屋顶之间安装的火灾探测器,必须有一定探测范围”。我们在本条中 也作了规定,要单独划为一深测区域。
第三章 系 统 设 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工业与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在本规范条文中未作具体规定,主要是由于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条文中已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范围作了一些规定,不够全面的部分以后亦将由上述有关规范加以修订补充。故本条中指出,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上述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3.1.2条 本条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自动报警触发装置和手动报警触发装置的设计要求作了规定,指出在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自动和手动报警触发装置应该同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触发装置,是能自动或手动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信号的装置。自动触发装置主要指火灾探测器。手动触发装置主要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的可靠性。
  第3.1.3条 本条根据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选用作了规定,即设备应选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以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节 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第3.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有多种多样,特别是近年来,各科研、设计单位与制造厂家合作推出了一些新颖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及系统,如智能型、全总线型以及综合型等,这些系统不分区域报警系统或集中报警系统,可达到对整个保护对象进行监视。但在工程应用中,被广泛采用的还是本条中所述三种形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对于在具体工程中采用何种报警系统。应根据工程的建设规模、保护对象的性质、火灾报警区域的划分和消防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等因素确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三种基本形式如图3.2.1-1、图3.2.1-2、图3.2.1-3所示。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是设在消防控制室内,作为消防控制设备的组成部分之一,也可将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分开设置。消防控制设备上对联动控制装置的控制方式,可采用集中控制或分散控制集中显示。
  第3.2.2条 采用区域报警系统中设置的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台数不能过多(不应超过三台),这是因为,在没有设置集中报警控制器的区域报警系统中,如火灾报警区域过多又分散时,则不便于集中监控和管理。当垂直方向警戒各楼层探测区域时,还应在每个淡层的各楼梯口明显部位装设识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以便发生火警(特别是夜间火灾)时,能及时找到火警区域,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安装高度,主要参照有关电力,通信等国家标准规范中各种电气装置仪表盘或通信设备的安装高度而定出。条文中规定设备靠近其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是为了便于开门检修。本条中还规定区域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包括服务台),如确有困难时,亦可将区域报警控制器安装在楼层、车间等公共场所中经常有值班人员管理的地方。
  第3.2.3条 本条中第四款规定,集中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专用房间或消防值班室内,是为了使其有专人管理和维护。规定集中报警控制器的各种安装距离,是为了能给出一个集中报警控制室的最小面积要求。在确定集中报警控制室的平面布置时,应注意给值班人员留有一定面积供值班维修和办公用。
  第3.2.4条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置的集中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设备,一般都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凡集中报警控制器不是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都应将集中报警控制器的总输出信号引至消防控制室。这主要是为了对整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和集中监控。
第三节 火灾事故广播
  第3.3.1条 本条规定了设置火灾事故广播系统的范围。因为凡设置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一般部属高层建筑或大型民用建筑,建筑物内人员集中较多,火灾时影响面大,为了便于火灾疏散统一指挥,故作本条规定。
  第3.3.2条 本条中对扬声器容量宽和安装间距的规定,主要参照日本火灾报答规程中的有关条文。
  对工业建筑内设置的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考虑到背景噪声大,环境情况复杂,故只提出声压级的要求。
  第3.3.3条 本条中规定事故广播与广播音响系统合用时应符合的要求。
  一、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硫散层的扬声器和广播音响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事故广播状态。其控制切换方式一般有二种:
  (一)火灾事故广播系统仅利用音响广播系统的扬声器和传输线路,而火灾事故广播系统的扩音机等装置是专用的,当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控制室切换输出线路,使其音响广播系统投入火灾事故广播。
  (二)火灾事故系统完全利用音响广播系统的扩音机、传输线路和扬声器等装置:在消防控制室设有紧急播放盒(内含话筒放大器和电源、线路输出遥控电键等)。发生火灾时,遥控音响广播系 统紧急开启作火灾事故广播。
  以上二种方法,都应注意使扬声器不管处于关闭或在播放音乐等状态下都能紧急播放火灾事故广播,特别是注意在设有扬声器开关或音量调节器的系统中的紧急广播方式(应用继电器切换到火灾事故广播线路上)。
  二、在高层建筑内或已装有广播扬声器的建筑物内设置火灾事故广播时(如床头控制柜、背景音乐等已装有扬声器),要求原有广播音响系统应具备有火灾事故广播功能,这里所指的广播功能是:要求当发生火灾时,不论扬声器当时是处于何种工作状态(开、关)、都应能紧急切换到火灾事故广播线路上,以便进行火灾疏散广播,
  三、合用音响广播装置,如果广播扩音机不是装在消防控制室内,不论采用哪种控制方式都应能使消防控制室用话筒直接广播和遥控扩音机的开闭及输出线路扬声器的分区播放。消防控制室过还应能显示火灾事故广播扩音机的工作状态。
  第3.3.4条 本条中规定备用扩音机容量的计算广方法。主义考虑主火灾时最大有可能广播三层、并且应选所有层中较大层的扬声器安装容量来确定备用扩音容量,以确保主扩音机故障时的火灾事故广播。
第四节 接 地
  第3.4.1条 消防控制室接地一般应尽量设置专用接地装置作消防控制设备的工作接地。这里所说的工作接地,是指消防控制设备需采用的信号接地或逻辑接地。本条规定工作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应小于40,主要是根据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规范》GBJ79一七5中接地电阻值的要求而定的。
  在有的高层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物四周已被避雷保护接地体封闭,或建筑物已采用了利用建筑物结构基础的钢盘作防雷保护接地方式。为此,本规范引用了《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GBJ79一85条文中的规定,即彩联合接地时,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n。需要注意的是,凡采用联合接地时,一定要与土建配合,在柱子根部引至基础的主钢盘一定要预留多根焊接点,并且应预留出接地钢板和考虑铜、铁过渡接头螺栓。
  对保护接地,本条中未作具体规定。决定接照《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即采用接零干线保护方式(单相三线制.三相五线制)。凡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引入有交流供电的设备金属外壳,均应用专用接零干线引入作保护接地。
  第3.4.2条 本条中规定,应用专用接地干线(一根线芯截面积不小于16mm的铜芯绝缘线或电缆)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这主安是为了使引入接地干线在正常工作状态时处于零电位,避免建筑物内其它金属构件与接地干线接触而引起有电位差出现。引入接地干线在消防控制室内接地板上用接地螺栓连接。
  第3.4.3条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控制设备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接地线,本条中规定用线芯截面积不小4mm2的铜芯绝缘软线构成一个零电位接地网络,以保证火灭报警设备的工作稳定可靠。第3.4.2条和本条中规定的接地干线的戳面积要求,是根据国家标准电气接地规范中对电气设备接地和仪表装置接地干线的要求而定的。
第四章 消 防 控 制室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关于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范围、建筑结构、耐火等级、设置位置及室内照明等,在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1。0、8。2。3。3及8。4。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章节。凡是上述规范规定应设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设计部门应接专用消防控制室设计,不得与其它用途的房间(电话室、配电室等)合用。根据对重点城市工程抽样调查的结果表明,部分地区、个别部门对上述规范执行得不够好,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第4.1.2条 消防控制室是火灾扑救时的情报、指挥中心。
  为了便于消防人员扑救时联系工作、消防控制室门上应设置明显标志。如果消防控制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消防控制室门的上方应设标志牌或标志灯;设在地下的消防控制室门上的标志必须是带灯不的装置。设标志灯的电源应从消防电源上接入,以保证标志灯电源可靠。
  为了防止烟、火危及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的安全。消防控制室的门应有一定的耐火能力,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4.1.3条 消防控制室对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消防通道消防器材放置位置要全面掌握,可以绘图列表,也可以用模拟盘显示及电视屏幕显示,采用什么方法显示上述情况,可根据消防控制设备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消防控制室的总控制台上有电视屏幕或模似盘显示,可不另设置。
  国外规范上也有类似的规定,如联邦德国(Vds)规范就规定,消防报警控制中心必须有以下凡种综览图:
  标明警戒区域内各种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所在位置的平面图;
  火灾警报和干扰警报显示图;火灾报警装置使用和维修的规范;注明火灾报警设备定期检查、维修、扩建日期和时间的检查乎册。
  根据国外资料和我国实际情况,为了便于消防值班人员工作,对消防控制室应具备的基本资料作了本规定。控制室内的图表及显示的图象要简明扼要,一目了然。
  第4.1.4条为了保证消防控制室的安全,控制室的送、回风管道在其穿墙处设置自动防火阀是十分必要的。在火灾发生后,烟、火通过空调系统的送、排风管扩大蔓延的实例很多。如果火车站, 1979年空调施,烟火沿风管蔓延到贵宾室及其它候车室,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又如某宾馆,礼堂着火后由于风管上没有安装防火阀门,火灾沿通风管道蔓延烧毁了通风机房,餐厅及地下仓库。为了确保消防控制室在火灾时免受火灾影响,在通风管道穿墙处应设置自动防火阀门。
  日本“消防设备”对消防中心的建筑也规定,消防控制室的送、排风管道口上应设自动阻火,防烟阀门(或挡板),其它的连通管上也应有保障安全的装置。
  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7.2.3规定:“通风、空调系统的送回风总管在穿越机房和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的隔墙、楼板处以及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支管上均设防火阀”。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和消防控制室实际工作的需要,特作此条规定。
  第4.1.5条根据消防控制室的功能要求,火灾自动报警、固定灭火装置、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及消防电话、事故广播等系统的信号传输线、控制线路等均必须进入消防控制室,控制室内(包括吊顶上、地板下)的线路管道已经很多,有的多达500~600根,大型工程甚至超过1000根。控制室的空间有限。为保证消防控制设备安全运行,便于检查维
修,其它无关电气线路和管网严禁穿过消防控制室、以免互相干扰造成混乱。
  第4.1.6条和第4.1.7条这两条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对消防控制室规定的主要功能,对消防控制室内所应包括的主要控制设备及其功能作了规定。由于每个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完全一样,其消防控制设备所包括的控制装置也不尽相同。但作为消防控制室,一般应该把该建筑内的火灾报警及其它联动控制设备都中于消防控制室,即使控制设备分散在其它房间,各种设备的操作信号也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对于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功能,各国规范规定的繁简程度不同,国际上也无统一规定。本规范对中央管理室的功能规定得比较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作为防火管理中心的作用;二、作为警卫管理中心的作用;三、作为设备管理中心的作用;四、作为信息情报咨询中心的作用。规范规定了“必须设置的功能”和“法规以外的功能”。其中,必须显示或控制的功能有:
  一、 联动灭火设备
  1.室内消火栓设备的启动表示;
  2。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的启动表示;
  3.水喷雾灭火设备的启动表示;4。泡沫灭火设备的启动表示;5.二氧化碳灭火设备的启动表示; 6. 哈龙(1301)灭火设备的启动表示;7.干粉灭火设备的启动表示;8.室外灭火设备的启动表示。
  二、报警设备的动作表示
  1.火灾自动设备的动作表示;2,漏电报警设备的动作表示; 3.向消防机关通报设备的操作及动作表不,4。火灾警铃、警笛等音响设备的操作;5事故放手设备的操作及动作表示;6.GAS漏气报警设备的动作表示。
  三、消防活动上必须联动的设备
  1. 排烟口的开启表示及操作;2.排烟风机的动作表示及操作;3.电动防烟垂壁的动作表示;4.防火门.防烟门的动作表示;。5.各种空调机的停止操作及表示;6.消防电梯吊箱的呼回及连动操作;7.CAS气体紧急关断设备的表示。
  此外各省市决定防地震灾害条例等规定的制度或指导文件也必须遵照执行。
  联邦德国保险商协会(VdS)编制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设计安装规范”规定。火灾警接收中心的设备应具有下述功能:接收所连接探测器发出的报警,同时进行记录、声光显示,并提供有关位置的数据;
  继续向消防机关报答或启动警报装置,控制灭火设备(例如CO2灭火设备);对整个装置进行监视,当供电或线路部分出现故障时发出声、光报警。
加拿大规范(CAN4-S524-M82)规定得更原则:
  为火灾报警系统和各控制装置供电;
  接收由手动报警和火灾探测器输送来的信号,并输出给供电监控和启动任何辅助装置所必要的部件、线路。
  由于国内以前没有规定,大部分工程消防控制设备都集中到消防控制室,实行统一管理,也有一些工程消防控制设备分设在各有关的房间。如水泵控制装置设在水泵房,火灾报警控制器设在消防控制室,通风管道的启、停及防水阀信号装置设在通风机房。这样分散设置,一旦发生火灾,消防控制室不能进行统一管理,指挥扑救。为了避免混乱,便于火灾时统一指挥,建筑内的各种消防设备,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其它联动控制设备,宜集中到消防控制室,实行统一管理。各控制装置无论采用集中或分散控制方式,在消防控制室的控制盘上均应显示其动作信号。
  第4.1.8条本条从使用的角度对消防控制设备的布置作出了规定,根据对重点城市、重点工程消防控制室设置情况的调查,消防控制室的规模差别很大,控制室面积有的大到60一80m2,有的小到10m2。面积大了造成一定的浪费,面积小了又影响消防值班人员的工作。本条参照建筑电气设计的有关规程,对建筑物内消防控制设备的布置及操作、维修所必须的空间作了规定,以便使建设、设计、规划等有关部门有章可循,使消防控制室的设计既满足工作的需要又避免浪费。
  对于消防控制室的规模,很多国家在规范里都有规定。如日本对消防中心控制室(相当于我国的消防控制室)规定要满足以下几条。
  一、消防控制室应有容纳消防设备及操作所必要的空间。
  二、控制盘前的监视空间应在1.5m以上;
  三、在盘后应有检查维修所必要的空间;
  四、应有值班人员工作、休息和临时睡觉的地方;
  五、火灾时供消防机关工作人员活动的地方。
  考虑以上各项需要,大致应有50m2~60m2的房间。
  加拿大的规范(CAN4-S524-M82)规定,在控制盘周围应有足够宽敞的空间作为操作、维修用。对消防控制室规模大小,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国情作规定。本条规定是为了满足消防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保证消防值班人员有一个应有的工作场所。在实际设计中,还应考虑到值班人员休息和维修活动的面积。
  第二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第4.2.1条室内消火栓是建筑物内最基本的消防设备。消火栓启泵装置及消防水泵等都是室内消火栓必须配套的设备。在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上设置消防泵的启、停装置,显示消防水泵启动按钮启泵的位置及消防泵的工作状态,使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在发生火灾时,对什么地力需要使用消火栓、消防水泵启动没启动都一目了然,这样有利于火灾扑救和平时的维修调试工作。
  消防水泵的故障,一般是指水泵电机断电、过载及短路。由于消火栓系统都是由主泵和备用泵组成,只有当两台泵都不能启动时,才显示故障。一般按钮启动后,先启1# 泵,1# 泵启动矢灵,自动转启2# 泵,当1#和2#泵均不能启动时,控制盘上显示故障。
  第4.1.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目前最经济的室内固定火火设备,使用的面比较广。
  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最好显示监测以下六个方面:
  一、系统控制阀的开启状态;二、消防水泵电源供应和工作情况;三、水池、水箱的水位;四、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最高和最低气温;五、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低气压;六、报警阀和水流指示器的动作情况。
  同时,要求在消防控制室实行集中监控。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内容,规定消防控制室控制设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启、停装置(包括消防水泵等),并显示管道阀、水流报警阀及水流指示器的工作状态,显示水泵的工作及故障。消防水泵显示故障的内容及显示方法与消火栓水泵的故障显示相同。
  第4.2.3条 在设置泡沫、干粉灭火系统的工程内,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设置系统的启、停装置,并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是必要的。由于泡沫干粉灭火系统国内没有规范要求,设计中可根据系统的实际和可能,显示其工作状态。在泡沫、干粉灭火系统规范出版后,应按规范要求设计。
  第4.2.4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对建筑物应设置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的部位或房间作了明确规定,《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对如何设卤代烷灭火系统已作出设计规定。本条是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控制卤代烷、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功能作出的规定。
  为了保证卤代烷等固定灭火装置安全可靠运行,应具有手动和自动两种启动方式。而且是在火灾报警后经过设备确认或人工确认,方可启动灭火系统。设备确认一般作法是,两组探测器同时发出报警后可确认为真正的火灾信号。当第一组探测器发也报警,值班人员也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人工确认,人工确认后,由值班人员在现场决定是否启动固定灭火系统。在设计上虽然有自动和手动两种启动方式,但有人值班时应以手动启动方式为主。在设计中,一般的系统都没有现场启动装置和远程启动装置(控制室)。为了准确可靠,应以现场的手动启动为主,当现场启动发生因难时,控制室也可启动固定灭火系统。
  图4.2.4一1为1211自动灭火系统示意图。
  图4.2.4-2为1211自动灭火系统控制原理图。
  第4.2.5条和第4.2.6条 这两条规定了消防控制设备对联动控制对象,即建筑物的通风、空气调节、防烟、排烟设备(包括防火阀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电梯,事故照明和非消防电源等设备的联动控制功能。
  本规范规定系统控制应采用自动和手动两种控制方式。对消火栓灭火系统、卤代烷等固定的气体灭火系统,应以手动控制方式为主。对通风空调、防烟排烟设备(包括防火阀门)和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进行联动控制是必要的。这些联动控制,一般工程可在防控制室集中进行,一些大型工程也可在各区域控制盘完成联动功能后将信号送到消防控制室,使消防控制室及时掌握各种设备所处的工作状态,以使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关于“火灾的确认”,最可靠的确认是人工确认,也可以用电视监控,在系统设计上,一般用两组探测器或两种不同类别的火灾探测器同时报警后的“与”门信号作为“火灾的确认”方法,条文中的“火灾报警后”,是指一个探测器或一个回路探测器报警。“火灾确认后”,是指两个探测器报警的“与”门信号发出后。
  在火灾发生后,通风空调设备(包括管道上的防火阀门)对火灾影响大。当探测器报警后,就应停止给空气调节系统送新风,启动排烟防烟设备(包括管道上的防火阀),这样有利于防止火灾蔓延和疏散人员。根据国外统计资料,火场死亡人数中有50~60%是烟气熏死的,最高达70%多,在烧死的人中也多数是先熏倒后烧死的。所以,在有火灾报警的时候,先关闭空调,停送新风,是很必要的。即使有个别的误报现象发生,停一下空调也不会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也不会此起人为的混乱。
  对防火门、防火卷帘,一般都以两个探测器的“与”门信号作为控制信号,这样比较多全。
  对电梯的控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电梯的控制显示盘设一个在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人员在必要时可直接操作;另一种作法是在人工确认真下是火灾后。消防控制室向电梯控制室发出火灾信号及强制电梯下降的指令。所有电梯下行停位于首层。电梯是纵向通道的主要交通工具,联动控制一定要安全可靠。在对自动化程度要求较高的建筑物内,可用消防电梯前室的烟探测器联动控制电梯。
接通事故照明、疏散标志是火灾时人员疏散必备的照明设备。为了扑救方便,同时切断非消防电源是必要的。切断方式可以人工切断,也可以自动切断,一般工程都是由消防控制的值班人员通知配电室以人工切断为主。
  第4.2.7条火灾发生后,及时向着火区发出火灾警报,有秩序的组织人员疏散,是保证人身安全的重要方面。本条是按照人们所在位置距火场的远近依顺序发出警报,组织人们有秩序地进行疏散。一般是着火本层和上层的人危险性较大。也有的是向着火层及上、下层同时发出警报,进行广播 ,组织疏散。为了避免人为了紧张,千万混乱,影响疏散,应先在最小范围内发出警报信号,进行事故广播。除了紧急情况外,都应顺序疏散。
  根据国内情况,一般工程内的火灾警报信号,进行事故广播。除了紧急情况外,都应顺序疏散。
根据国内情况、一般工程内的火灾警报信号和事故广播的范围都是在消防控制室手动操作,只有在自动化程度比较高地场所是按程序自动进行的。本条规定可作为手动操作和程序或自动控制的程序。
  第4.2.8条 消防控制室设置对内联系、对外报警的电话,是我国目前阶段的主要通信手段。消防人员常说:"报警早,损失小"要作到报警早,在目前条件下还是用电话好。我国北主某市某饭店,火灾发生后由于没有设消防控制室,没有可供工作人员向消防机关报警的外线电话,很长时间报不出火警。结果报警不及时,贻误了时间是造成重大伤亡和损失的原因之一。可见,作为,消防控制,设置一部向119报警的外线电话,是消防工作所必须的。为了保证消防控制室同有关设备间的工作联系规定消防控制室与单位的值班室、消防水泵房等有关房间应设固定的对讲电话。有些技术和经济条件好、管理严的单,可设对讲录音电话。在国外,一些发达和比较发达国家消防报警和内部联系也还是以电话对讲电话为主。无线对讲机可作为消防值班人员辅助的通讯设备。
第五章 设 备 的 选 择
第一节 火灾探测器
  第5.1.1条 本条提出了火灾探测器种类选择的基本原则,对5.1.2至5.1.11具有指导性。在选择火灾探测器种类时,要根据探测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初期火灾的形成和发展特点,房间高度,环境条件以及可能引起误报目前知先进国家的有关火灾报警设计安装规,
并根据近几年来我国设计安装火灾报警系统的实际情况和经验教训,以及从初期火灾形成和发 展过程产生的物理化学现象提出的对火灾探测器选择的原则要求而制定的。
  第5.1.2条 本条是参照了联邦德国VD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等和安装规范》定的。在招待中,应注意这仅是按房间高度对探测器选择的大致划分,具体选择时尚需结合系统的危险和探测器本身的灵敏度来进行。如果判定不准时,仍需按5.1.1条第四款所规定的作燃烧试验后最终确定。
  第5.1.4条至第5.1.11条 这几条是依据国内外火灾报警设备制造商给出的产品指南和说明,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制定的。在5.1.4中提出了适用感烟探测器场所;在5.1.5和5.1.6分别列出了不宜选用离子和光电感烟探测器的场所;在5.1.7和5.1.8分别提出了宜选用和不宜选用和不宜选用感温探测器的场所;在5.1.9和5.1.10中分别提出了宜选用和不宜选用火焰探测器的场所.这些所列场所不可能是包罗万象的.在实际使用时,如果在所列条款中找不到时,可以参照类似场所,如果没有把握或很难判定是否合适时,可以按5.1.1第款作燃烧模拟试验最终确定。5.1.11,规定了宜彩感烟、感温和火焰探测器组合的场所。实际上,在重要性高、危险性很大的需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或有自动联动装置的类似场所,都宜采用感烟、火焰探测器的组合。
第二节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警报装置
  第5.2.1条 本条依据GB4717-84规定了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容量。这主要是考虑到区域报警控制器应显示每一个探测区域,对于非重点保护对象,如条件不许可时,也可以只显示每一个报警区域。
  第5.2.3条和第5.2.4条这两条规定了警报装置设置时,音响信号是主要的,灯光信号是辅助的。而它们又是相互独立的,不因其中一个的故障响另一个的正常工作。
第六章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按钮的设置
第一节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局
  第6.1.1条 本条规定"探测区域内的每个房间至小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目的的在于避免在探测区域中几个独立房间共用一只探测器。这一条,参考了国外同类规范的有关内容。例如,在联邦德国保险协会(VDS)《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和安装安范》中规定:"在总监视区域内的每个房间中至少应安装一只火灾探测器。"瑞士西伯乐斯公司制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指南中指出:"在受监视区域中的每一房间至少安装一只火灾探测器。
  第6.1.2条 本规范规定的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是根据在一特定的试验条件下通过五种典型的试验火试验提供的数据,并参照国外先进规范制订的,用来作为设计人员确定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采用探测器数量的主要依据。凡经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按国家标准CB-715-84《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和国家标准GB4716-84《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检查合格的产品,其保护面积均符合规范的规定。
  一、 影响探测器保护面积的主要因素
  确定某种类型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主要考虑的因素是:
  确定某种某种类型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主要考虑的因素是:
  1、火灾类型--燃烧材料的燃烧率、类粒径及其组分、热释放产生的热对流:
  2、建筑结构特点--房间探测区域地面大小、探测器的安装高度、顶棚或屋顶形状以及房间中设备的摆放方式;
  3、环境条件--周围环境的温度和湿度,自然的气流存在或空调系统、加热系统产生的空气运动。
  以上第1.2项通试验和参考国外先进规范可确定,第3项结合本章以下各条有关探测器布置的规定可确定.综合考虑以上各因素后,可确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探测器的总数。表6.1.2提出了感烟,感温探测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与建筑结构特点(探测器监视的地面积S\房间高度H以及项栅或顶形状)的关系。据对火灾探测器保护面积验证结果的分析,6.1.2符合实际情况。
  二、 关于表6.1.2中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注释
  1、当探测器装于棚坡度的增大,烟雾沿斜顶棚和屋脊聚集,使得安装在屋脊的探测器进烟或感受热气流的机会增加,因此,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可相应地增大。
  2、当探测器监视的地面面积S>80M2时安装在其顶棚上的感烟探测器受其他环境条件的影响越高、火源和顶棚之间的距离越大,则烟均扩散的区域越大。因此,随着房间高度增大,探测器保护的地面面积了增大。
  3、随房间顶朋高度增加,使感温探测器能响应的火灾规模明显增大。因此,探测器需按不同的顶棚高度划分三个灵敏度级别。较灵敏的探测器(例如L级探测器)宜使用于较大的顶棚高度上。
  4、感烟探测器对各种不同类型火灾的灵敏度有所不同,因此难以规定灵敏度与房间高度的对应关系。但考虑到房间越高烟越稀薄的情况,当房间高度增加时,可将探测器的感烟灵敏度档次相应地调高。
  第6.1.3条 感烟、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a、b,是指本条文说明图6.1.3中1测器和蔼2#~5#相邻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是1#探测器探测器与6#~9#探测器之间的距离。
  一、本规范附录二极限曲线D!~D!!(含19),由a2+b2(2R)2和a、b=A二式决定、其中Y值和z的坐标由经上二式算得如下:
  二、本规范将探测器的安装问距与探测器的保护面积(适当考虑修正系数)和保护半径三者联系起来考虑,附录二的安装问距以二维坐标的极限曲线的形式给出。即:给出感温探测器的3种保护面积(20m.2 30m2.和410m2)及其5种保护半径(3.6m、4.4n、49m、5.5m和6.3m)所适宜的安装问距汲限曲线Dl~D4和D6,给出感烟深测器的4种保护面积(60m2、 80m二、100m和120m及其6种保护半径(5.8M、6.7m、7.2m、8.0m、9.0m、和9.0m)所适宜的安装间距徽限曲线D5和D7~D11(D含1/9)。
按本规范表6.1.2和附录二确定探测器的设置数量的步骤如下:
  根据探测器监视的地面面积s、房间高度h屋顶坡度e及火灾探测器的种类查表6.1.2人得出使用不同种类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值,再考虑修正系数K值,然后按个规范6,1.4的公式计算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计算结果取整数。
  2.根据上述查得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对探测器设置位置要求的前提下,具体地对探测器进行布置。
  3.经过具体地布置后,检验探测器到最远点的水平距离是否超过该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加超过时应重新安排探测器或增加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第6.1.4条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应按本条规定N>S/K•A计算。式中给出的修正系数K=0,7~1.0主要的依据是,根据我国工程设计人员的实践经验,按预期火灾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失程度、危险度大小,扑救火灾的难易程度以及火灾对社会的影响面大小等多种条件考虑取适当的K值。建议重点保护建筑K=0.7~0.9,非重点保护建筑K=1.0。
例;一个地面面积为30m40m(1200m2)的生产车间,其屋顶坡度为15度,房间高度为8m,使用感烟探测器保护,求需要多少只探测器?
解:1、按本规范表6.1。2规定,当地面面积s>80M2。、房间高度h=6,m~12m、屋顶坡度e=15“时.感烟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为,4=80n2,保护半径为人口6.7m,选 k=1.0,因此,该车间应安装1200M只探测器。
  2、由本规范附录二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查得极限曲线为D7(D=2R=2x6.7=13.4m),由极限曲线D7的曲线段Y2上选取探测器的安装问距山6的数值。根据现场实际,选取a=8m,b=10m。其布置方“式见图6.13二所示。
  3、经过现场布置后,检验探测器到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为R=6.4m,<6、7m,满足保护半径的要求。
  第6.1.5条本条主要是对顶棚有梁时安装探测器的原则规定。由于烟的蔓延受到梁的阻碍,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受梁影响。如果梁间区域面积较小,梁热气流(或烟气流)形成障碍,并吸收一部分热量,因面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必然下降。各国规范对梁的影响均有不同的规定。水条主要采用联邦德国规范的内容,优点是便于设计人员选用,并能综合考虑房间高度与梁的关系。这样的规定比较科学,通过我们所做的点型火灾探测器保护面积验证试验也可定性他说明这一点。
  感温和感探温测器均按本规范附录三和附录四一起考虑,决定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问区域的个数,”订省不少设计计算工作量。按本规范附录三,房间高度在5m以上,感温、感烟探测器在梁高小于=200mm时无须考虑的影响;房间高度在5m以上、梁高大于200mm时,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受梁高的影响按房间高度与梁高之间的线性关系考虑。由附图3.1可查得三级感温探测器房间高度极限值为4m,梁高限度为200mm;二级感温探测器房间高度极限值为6m,梁高限度为225mm;一级感温探测器房间高度极限值为山8n,梁高限度为二75mm;感烟探测器房间高度极限值为12m,梁高限定为375mm。即在线性曲线左边部分均无须考虑梁的影响。在日本标准中规定,梁高超过0.6m时,被其隔开的部分需单独划分一个探测区域。根据我国的上程实践,我国采用日本观范的上述规定,而不采用联邦德国规范“超过800mm单独划为一个探测区域”的规定。
  第6.1.6条本条规定主要参照联邦德国规范和瑞士指南制订。
  第6.1.7条探测器与墙壁或梁边之间的最小距离按日本标准规定为0.6m。联邦德规范和英国规范规定为0.5m,瑞士规范规定距墙0.2m、距梁0.4m。根据本规范编制组在我国南方城市的调研,也发现探测器安装距墙或梁边较近的情况。但综合多方面因素及大多数国家的标准,规定为0.5m。
  第6.1.8条本条参照联邦德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国规范,并针对在调研中发现的某些档案库中有的书上方至探测器的距离较近,对烟的流动及探测火情均不利的情况,作了相应规定。
  第6.1.9条 本条规定与6.1.8相联系。6.1.8是指探测器周围0.5m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而本条规定是指隔断和书架等的最上端至顶棚问的距离不应小于整个房间净高的5%,如果小于这一数值,则应把它们看成为房间的隔断,在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第6.1.10条在设有空调的房间内,探测器不应安装在靠近气流送风口处。这是因为气流阻碍锻小的燃烧粒子扩散到探测器中去,探测器探测不到烟震。此外,通过电离室的”气流在某种程度上改变电离模型,可能使探测器更灵敏(易误报)或更不灵敏(迟报或漏报).这一规定参照联邦德国规范制订,但有些标准如瑞士指南和我国有的部标规定安装在离开送风口1.5m以上的位置,日本标准定有换气送风口的场合,要安装在离送风口1.5m以上的位置。经我们试验发现,安装在避开正对送风口的位置比离什送风口1.5m的位置效果好。当风口在墙上距顶棚大于lm时,可规定在距风口1.5m以内,通过调研,发现目前高层建筑有上送下回的通风空调方式,因此不宜规定“探测器宜安装在回风口附近”,仅规定探测器的设置位置至空调送风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当气流通过一个多孔顶棚向下流动时,形成一个空气覆盖层。这一赳盖层阻碍燃烧产物到达探测器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办法,是在距离深测器中心半径为0.5m范围内的孔洞应用非燃烧材料填实成采取类似的挡风措施。这样才能探测出反映真实火情的火灾参量。为此。本规范根据联邦德国规范和瑞士指南作了这一规定。
第6.1..11条本条规定参照联邦德国规范尺瑞十指南制订。感温探测器总是直接安装在顶棚上。但感烟探测器与顶棚或屋顶之间必要的距离,与顶棚或屋顶的形状以及探测器的安装高度有关,这是因为,在顶棚上可能形成空气滞留层;有时屋顶受热辐射作用形成热屏障。火灾时,该热屏障在烟和气流通向深测器的道路上形成障碍,带有金属屋顶的仓库、在昼间,屋顶下边的空气可能被加热,同样可产生热屏障,使烟在热屏障下边开始分层。在冬天、降温作用妨碍烟的扩散。因此。安装感烟探测器应符合表6.1.11的规定。
  在人字型屋顶和锯齿型民顶情况下,热屏障的作用是特别明显,图6.l.11给探测器在不同顶棚呕履顶形状下,其下表面距顶棚呕屋顶的距离6的示意图。
  第6.1.12条 本条参照联邦德国规范和瑞士指南制订。在房嗓为人字型屋顶的情况下,如果屋顶坡度15度”,在屋脊(房屋最高部位)的垂直面安装一排探测器有利于烟的深测,因为房屋各处的烟易于集中在屋脊处。在锯齿开支屋顶的情况下,探测器按距屋顶或顶棚的距离d(见6.11规定和图61.11)在每个锯齿型屋顶上安装一排探测器这是因为,在敝0>15度“的锯齿型屋顶情况下,屋顶有几米高,烟不容易从一个屋顶扩散到另一个屋顶,听以又才干这种锯齿型厂房,须按分隔间处理。
  第6.1.13条 本条参照日本标准规定制订。探测器在顶棚上宜水平安装。当必须有倾斜时坡度过15度个应大于45“。当坡度0大于45度时、应加木台安装探测器,如图6.1.13所示.
  第6.1.14条 本条规定有利于探测报警。
  第二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第6.2.1条 本条主要参照瑞士指南、联邦德国规范、英国及加拿大等国规范和标准并结合我国对防火地区的划分制订。任何位置到最近的手动报警按钮距离:联邦德国为40.m英国为30m或小于30m;加拿大为风的60m、根据我闷的建筑特点及调研中外求的意凤.规定30m为宜。
  第6.2.2条本砚范规定手动火灾报答按钮宜安装在墙壁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外。加拿大标个规定1350~1500mm;英国规定、1.4m;瑞士规定1.5m。
第七章 系 统 供 电
  第7.0.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工程中的保安设备,其工作特点是不间断的。为保证其供电可靠性,故作此条规定。
  第7.0.2条 主电源是火灾报答系统供电的主要电能源。由于火灾自动报答系统属消防用电设备,故规定应采用工程中的消防电源,其负荷等级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划分,按照现行的《电力设计规范》规定的不同负荷级别要求供电。
  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答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因其不受外界故障影响,供电的可靠性较高。其要求见国家标准GB4717-84《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有的上程规模较大,因而设置了由蓄电池组成的集中型式的消防系统直流电源。它也可以作为火灾报答控制器的备用电源。此时,控制器不再单设蓄电池。在保证不影响人灾自动报答系统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允许由该直流系统电源供电。例如,当尖峰负荷电流出现时,以及其他配出支路的短路故障等、均不得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7.0.3条 当前国内外火灾自动报答系统及消防用电设备和器件的常规弱电电压多数为直流24V,为统一起见作出本条规定。
第八章 布 线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要求导线连接可靠,故应用铜线。一般工作电压以多属24V,故作此规定。
  第8.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线芯截面的选择,应符合生产厂家提供的各项技术条件要求。如:线路工作电流容许电压降,电阻值等。导线应同时满足最小机械强度的要求。最小机械强度的要求,除按照国家标准GBJ54-13规定外,也参考部标JGJI6一83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屋内布线
  第8.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关系到工程的防火安全,为提高线路的可靠性,故作本规定。
  第8.2.2条消防控制,通讯和警报线路,因属火灾时进行灭火及人员疏散工作应用线路,关系到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一旦受外界各种因素影响以至中断,影响很大故作出本规定。
  第8.2.3条 为有利于系统安全和线路维修作出本规定。
  第8.2.4条这样做有利于管理和维修,影响面小。
  第8.2.5条本条是为了尽可能给线路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创造方使条件,减少强电、弱电相互间的影响而制定的。
  第8.2.6条这样做主要有利于施工和位于维护。
  第8.2.7条和第8.2.8条引用有关规定。
  第8.2.9条电气配线使用管子及线槽,为提高防火性能,一般作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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