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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工人在工厂内自焚引火灾 判囚5年赔237万余元

 

在工厂工作了十几年的老员工,因不满工厂安排其从事搬运等工作,找经理协商未果而引火自焚,引发工厂火灾。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该员工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工厂损失237万余元。

不满工作安排而自焚

据了解,被告张某系东莞塘厦镇一间五金制品厂的员工。因其受过伤,工厂安排其从事搬运等工作。2011年1月15日,因不满工厂的工作安排,张某到工厂二楼办公室找到经理黄某,要求黄某视其为被辞退员工结算工资。黄某拒绝了他的要求,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随后离开了办公室。

当天下午,张某手持一个塑料瓶在工厂内装了约1.25升白电油、一个打火机,再次找到黄某,准备以自焚的方式,要求黄某给其结算工资。

黄某见状劝说张某回去继续上班,张某反将塑料瓶内的白电油往自己身上倒,黄某制止张某未果,被部分白电油溅到脸部、手部,张某随即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外套,火蔓延至黄某的手部、脸部,黄某随即跑出办公室。张某身上着火后,倒在地上打滚,引发办公室起火,张某接着跑出办公室。据了解,张某引火自焚导致工厂办公楼二楼及样板房被烧毁。

构成失火罪被判5年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就工厂被毁损的厂房、宿舍、办公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财物进行评估,经评估,工厂财物损失达254万余元。据此,保险公司依据工厂的投保范围向工厂支付了保险赔偿款21万余元。此外,工厂在张某受伤后送其到医院进行治疗,并为其垫付了医药费近4万元。

张某于3月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法医鉴定,黄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因过失引发火灾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同时法院认为,张某的犯罪行为给工厂造成了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财物损失254万余元、为张某垫付的医疗费近4万元,合计258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原告的21万元后,余款237万余元由张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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