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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介绍的是极早期火灾探测器验收要求,如下:
1、采样孔及探测器的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按每根采样孔实际数量的10%进行模拟火警响应测试和故障报警测试,每根采样管的末端采样孔必须进行测试。
3、应对采样管网进行验收,抽验所有采样管路的连接件、固定点、弯头及采样孔的安装质量。
4、应按下列要求对探测器进行抽验:
(1)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2)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在5~10台者,任意抽验5台;
(3)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任意抽验。
5、应对探测器及其集中显示装置进行下列项目的验收:
(1)所有指示灯及声音报警信号的输出;
(2)烟雾报警阈值及延时时间的设定;
(3)气流报警阈值及延时时间的设定;
(4)系统日期、时间的设定;
(5)隔离、复位及静音按键的功能;
(6)系统事件记录的存储。
6、应对采样管网的最大烟雾传输时间进行检验:根据抽验比例,在任意采样管路中,选择离探测器最远的采样孔,引入烟雾样品,当系统发出响应时,记录下的最大烟雾传输时间应不大于120s。
7、应对系统的烟雾报警功能进行检验:根据抽验比例,在任意采样管上的任意采样孔,引入不同浓度的烟雾样品,系统应给出不同级别的声光报警响应。对于吸气式烟雾探测器所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也应有相应的不同级别的声光报警信号输出。
8、应对连接在系统中的所有报警输出装置,如警铃、闪灯、声光报警器的安装质量及联动功能进行检验。
9、应对连接在系统中的所有电源装置进行检验,如主备电自动转换功能、电源输出短路自动保护功能、电池容量及充电电压、接地电阻等。
10、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项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项目,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系统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