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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擅自拆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触犯法规 罚款300元

2013-02-27东南网当宁消防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福建新罗区一市民擅自将某娱乐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拆除,新罗区消防监督员依法对简某处以300元罚款。
  
  此前,消防监督员深入公众聚集场所开展“除火患保平安”专项行动,发现简某将新罗区金龙娱乐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拆除,存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消防监督员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立案查处,并处以简某300元罚款。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火情发生第一时间发出“预警”的关键渠道,以便群众及时进行逃生自救及消防官兵高效地到达现场扑救火灾。为此,当宁消防网提醒广大市民切忌擅自拆除消防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是每个市民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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