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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T29-59-2024《天津市民用建筑电气装置消防安全检测技术规程》全文

DB/T29-59-2024《天津市民用建筑电气装置消防安全检测技术规程》通知DB/T29-59-2024《天津市民用建筑电气装置消防安全检测技术规程》

前言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下达2019年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规程编制计划的通知》(津住建设〔2019〕27号)的文件要求,规程编制组经过广泛调研和试验验证,认真总结工程应用实践经验,结合本市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对《电气装置消防安全检测技术规程》DB 29-59-2003进行修订。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测内容、临时用电场所的检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了电气火灾隐患等级和评定结果、增加了互感器设备检测的技术要求、增加了电缆分支设备检测的技术要求、增加了检测记录表和报告模板、增加了临时用电场所的检测内容。本规程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修改、补充的意见和建议,请寄至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708号,邮政编码:300090),以供修编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

本规程参编单位:

  天津市消防协会

  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天津市鸿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赵晖 苏琳 王莹 刘帅帅 何中旭 李嘉欣 鲁博 刘学义 鲁涛 吴春荣 商荣华 邵光华 袁胜渤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孙绍国 陈克 刘宝刚 王建立 安海亮 任常兴 赵风岐

1 总则

1.0.1 为防止和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10kV及以下民用建筑电气装置消防安全检测,不适用于防爆场所、井下、军用和工业环境下的建筑电气装置消防安全检测。

1.0.3 电气装置消防安全检测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现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电气火灾 Electrical Fire

  由于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器具以及供配电设备出现故障性释放的热能:如高温、电弧、电火花以及非故障性释放的能量。如电热器具的炽热表面,在具备燃烧条件下引燃本体或其他可燃物而造成的火灾,也包括由雷电和静电引起的火灾。

2.0.2 电气设备 Electrical Equipment

  用于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利用电能的设备,包括电动机、变压器、测量仪表、保护装置、布线系统的设备、电器用具等。

2.0.3 电气连接 Electrical Connection

  导体与导体之间电阻近于零的连接,又称金属性连接。

2.0.4 等电位联结 Equipotential Bonding

  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间的电连接。

3 基本规定

3.0.1 检测单位应具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资质。

3.0.2 检测人员在现场进行检测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3.0.3 检测仪器应经过法定计量鉴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0.4 电气装置消防安全检测的检测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半年度进行一次检测。

  2 非上述规定的其他场所,应每年度进行一次检测。

  3 举办重大活动的临时用电场所,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

3.0.5 电气装置消防安全检测的抽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装置、配电装置、超过3kW的电气设备等应全部检测。照明装置、开关、插座等其他电气设备可抽样检测,抽检率不低于30%。

  2 在电缆沟、竖井、电缆隧道等成束敷设的电气线路应全部检测,分支线路应按防火分区进行抽检,抽检率不低于20%。

3.0.6 根据负荷使用条件,应对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空载、有载启动和有载运行检测。

3.0.7 检测完成后应按照本规程附录B模板出具检测结果。

3.0.8 电气火灾隐患等级评定结果由检测点位数量和危险项数量决定,评定结果应按照表3.0.8-1和表3.0.8-2执行。

电气火灾隐患等级评定结果

4 检测内容

4.1 一般规定

4.1.1 变配电室室内和变配电设备周围严禁存放可燃物。

4.1.2 变压器电力预防性试验内容和周期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4.1.3 选用的电气设备应具有合格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产品检验认证标志。

4.1.4 电气设备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4.1.5 电气设备应无积污、裂纹、破损、变形等现象。

4.1.6 电气设备运行过程中应无异常声响和气味。

4.1.7 电线电缆应无破损现象。

4.1.8 每个设备或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应多于2根导线或2个导线端子,且防松垫圈等零件齐全。

4.1.9 电气设备的连接部位应牢固可靠,不同材质的连接应采用转接装置,严禁直接连接。

4.1.10 当配电系统的导管、电缆桥架、母线槽穿过有特殊防火规定的建筑构件(如变配电室、电缆沟、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桥架)留下的孔穴,应按建筑构件原有防火等级进行封堵。

4.1.11 电气装置消防安全检测除符合一般规定的检测内容外,应按照附录A检测设备的基础配置要求,对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进行仪表检测。

4.1.12 测量高压设备触头及导体连接端子和互感器绕组温度,允许温升值不应大于表4.1.12-1和表4.1.12-2中的规定。

互感器的允许温度

4.1.13 测量低压设备母线的连接点、触头和电缆终端头的温度,允许温升值不应大于表4.1.13-1和表4.1.13-2中的规定。

低压电器与外部连接的接触点的允许温升值

交流低压母线装置各部位的允许温升值

4.2 高压配电

4.2.1 变压器的检测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鸟、蛇、鼠类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道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2 变压器室内吸湿器应工作正常,吸附剂干燥应无变色现象。

  3 油浸式变压器的储油柜各部位和泄油池内应无渗油、明显漏油现象。

  4 油浸式变压器顶层油温不应超过85℃。

  5 油浸式变压器室室内环境温度不应超过45℃。

  6 干式变压器的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表4.2.1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温度值。

干式电力变压器最高允许温度值

4.2.2 高压设备的检测应包含下列内容:

  1 高压熔断器的熔体管应无损伤、变形、开裂现象。

  2 电压表、电流表、信号装置指示应正常。

  3 电压互感器不应短路。

  4 电流互感器不应开路。

  5 电容器的外壳和支架应接地。

4.3 低压配电

4.3.1 低压电气装置的检测应包含下列内容:

  1 电器端子接线应牢固,要有防松动的装置,防松弹簧垫圈应无缺损。

  2 金属外壳、框架应可靠接地。

  3 保护电器规格应与线路配置一致。

  4 计量仪表指示应正常。

  5 测量各分支回路的相线电流,不应大于所在回路的额定电流。

  6 测量并记录中性线(N线)的异常电流。当中性线电流等于或大于相电流时,应测量相线、中性线上的谐波电流,最高测量到9次谐波。

  7 安装在柜、屏、台、箱(盘)或建筑墙上的电器,应采用金属支架或卡轨,绝缘板固定应牢固可靠。

  8 柜、屏、台、箱(盘)的固定支架、金属框架和金属箱体外壳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装有电器的可开门和金属框架接地端子间,连接的绝缘铜芯软导线不应断裂松脱。

  9 有防震规定电器的减震装置,其紧固螺栓应采用防松措施。

  10 接线应排列整齐,导线的绝缘良好,应无损伤。

  11 电源线应接在电器固定触头端,不应接在可动的触头端,且电器不应上下倒置安装。

  12 与电器连接的电线端部应绞紧,无松散、断股缺陷。

  13 电器外露可导电外壳接地连接应可靠完好。

  14 电器发热元件周围应散热良好,与导线间应有隔热措施。

  15 电器端子安装牢固,端子规格应与所连接的导体截面适配。

  16 电磁型电器不应有异常电磁振动声音。

  17 开关电器、隔离电器和保护电器的灭弧罩、触头间隔板应完好,无缺损。

4.3.2 电缆分支设备的检测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检测电缆分支设备的闭合度,外观应无变色、软化及老化迹象。

  2 电缆分支设备安装应牢固可靠。

  3 测量分支回路的运行电流,不应大于分支回路电线电缆的额定运行电流。

  4 电缆分支设备周边的电线和电缆应无漏电现象。

4.3.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检测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接线应与低压配电系统保护接地形式相对应。

  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负载侧的中性线,不应与其他回路共用,且不能重复接地。PEN线或PE线不应穿过剩余电流保护器的互感器。

  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及其与之配套使用的短路保护设备,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单独切断N线。

  4 配电线路和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4.3.4 低压配电柜、配电箱和配电盘的检测应包含下列内容:

  1 配电柜、配电箱和配电盘必须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制作。

  2 配电柜、配电箱和配电盘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含B1级)的装饰材料上,否则应采用岩棉、玻璃棉等1级材料隔热。

  3 配电柜、配电箱和配电盘周边不应搁置和堆放可燃物,箱门操作方便,不应被它物遮挡。

  4 可燃材料仓库的配电柜、配电箱和配电盘应设置在库房外,户外安装时,应有防湿和防雨等防护措施。

  5 配电柜、配电箱和配电盘内配线整齐,应无绞接现象。

  6 配电柜、配电箱和配电盘内开关动作应灵活可靠,接触良好,触头应无烧蚀现象。

  7 测试配电柜、配电箱和配电盘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能可靠动作。

  8 熔断器不应随意更换原配熔体规格,不应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体。

  9 照明配电柜、配电箱和配电盘内,应分别设置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PE)汇流排,标识清晰,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应分别经各自的汇流排配出,不应铰接或交错混配。

  10 配电柜、配电箱和配电盘的运行电压、电流应正常,各种仪表指示应正常。

  11 测量配电柜、配电箱和配电盘内线间和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MΩ。

4.3.5 插座与开关的检测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当交流和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的区别,且必须选择不同结构,不同规格和不能互换的插座。配套的插头,应按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区别使用。

  2 落地插座面板应牢固可靠、密封良好。

  3 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型的保护型插座,且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5m。

  4 插座、开关靠近高温物体、可燃物或安装在可燃结构上时,应有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5 安装在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内的插座、开关,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1级材料隔绝。

  6 导线与插座或开关连接处应牢固可靠,螺丝应压紧无松动,面板无松动或破损。

  7 插座的相导体、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接线应正确。

  8 不间断电源插座及应急电源插座应设置标识。

  9 插头与插套接触良好,无松动现象;插座面板应无烧蚀、变色痕迹。

  10 移动式插座的电源线采用具有保护接地线的铜芯护套软线,不应放置在可燃物上,不应串接使用,严禁超容量使用。

4.3.6 接地和等电位联结的检测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建筑内供配电系统应设置系统接地和保护接地,并保持接地性能良好。

  2 建筑物电气装置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3 建筑电气装置应采用TN-S、TN-C-S、TT或IT系统,火灾危险场所不应采用TN-C系统。

  4 变电所变压器中性点引出的PEN线应与地绝缘,同一建筑物内的PEN线必须在一点与PE线连接而实现接地。

  5 TN-C-S系统的PEN线应在低压电源进线处分开为PE线和中性线,并在该处将PE线与总等电位联接系统的接地母排相连接而实现重复接地,在该处后中性线不应再与PE线连接或接地。

  6 PE线和PEN线内严禁接入开关或熔断器。

  7 按机械强度规定,PE线和PEN线的最小截面单根铜线不应小于4mm2,当采用了机械保护措施敷设时不应小于2.5mm2。

  8 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不应串联连接。

  9 PE线、PEN线、等电位联结线以及接地连接线应对机械损伤、化学腐蚀以及发生接地故障时电动的作用应具有适当的防护能力。

4.4 电力电缆线路

4.4.1 电力电缆的检测应包含下列内容:

  1 电缆通过易受机械损伤、过热、腐蚀等危害的地段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 电缆终端和中间接头连接应牢固可靠,绝缘良好。

  3 电力电缆最高允许温度和表面允许温升值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电力电缆最高允许温度和表面允许温升值

  4 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应采用四芯或五芯电力电缆,严禁以电缆金属护套作中性线,单独设置的保护接地导体(PE)宜靠近电缆敷设。

  5 电缆与热力管道,热力设备之间的净距,平行时不应小于1.0m,交叉时不应小于0.5m。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6 电缆明敷设时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不应小于0.5m。

  7 电缆进入建筑物穿过楼板或墙壁处、在地面高度2.0m以下处以及可能受到机械损伤部位应采用金属管或塑料管保护。

  8 电缆沟内应无杂物、无积水、渗水现象,盖板齐全,且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电缆隧道内应无杂物,照明通风、排水及消防设施应完好无缺。

  9 电缆进入电缆沟、隧道、竖井、建筑物、盘(柜)或穿入导管时,出入口和管口应封闭密封。

  10 电缆沟道、竖井的电缆应排列整齐,固定敷设在支架上,不应交错放置在沟道底面,垂直敷设于沟道、竖井、桥架上的电缆应固定良好,防止重力拉伤。

  11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12 电缆防火涂料应无脱落,裸铅包电缆的铅皮应无龟裂、腐蚀现象。

  13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可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及甲、乙、丙类液体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4.4.2 配电线路的检测应包含下列内容:

  1 配电线路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规定,且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4.4.2的规定。

导体最小允许截面积

  2 护套绝缘电线、电缆在室内直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的部分应穿管保护,金属导管应有可靠接地。

  3 明敷线路的导线与导线、导线与其他管线交叉或穿越建筑物时,应穿绝缘套管。

  4 在有可燃物闷顶和吊顶内敷设电力线缆时,应采用不燃材料的导管或电缆槽盒保护。闷顶和吊顶内无可燃物时,配电线路可穿阻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在严重腐蚀性的场所(如酸、碱和具有腐蚀性的化学气体),应采用具有防酸碱腐蚀性能塑料导管。

  5 护套绝缘电线不应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及其抹灰层、灰幔角落和墙体、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护套绝缘电线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时,应采用刚性阻燃塑料导管、塑料槽板或金属导管保护

  6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可挠性金属电线保护套管,管口及各连接处应密封,并采取保护措施。

  7 电线管与热力管道、腐蚀性管道并行敷设时,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8 低压或特低电压配电线路线间和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测试电压及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表4.4.3的规定。

低压或特低电压配电线路绝缘电阻测试电压及绝缘电阻最小值

  9 配电线路应根据不同故障类别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故障保护等措施。

  10 配电线路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建筑物内导电体的等电位联结,应连接牢固可靠,接触良好。

  11 电线、电缆在金属(塑料)线槽内,应留一定余量,绑扎牢固,不应有接头,分支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

  12 当使用电缆分支设备时,接触面应满足分流侧电流的负荷要求,同时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13 装饰工程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导线分支接头应在接线盒内;装饰场所或装修部位的配电线路,每条支路均应单独设置带有短路和过载保护装置的断路器进行保护;动力设备和照明装置的配电线路,穿越可燃、难燃装饰材料时,除配电线路应穿保护管外,尚应采用玻璃棉、岩棉等非燃材料做隔热阻燃保护;配电线路设置在可燃装饰夹层时,应穿金属导管保护,若受装饰构造条件限制局部不能穿金属管时,必须采用金属软管。

4.4.3 导线与导线、导线与设备和器具连接的检测应包含下列内容:

  1导线接头应设在盒(箱)或器具内,盒(箱)配件齐全,安装应牢固可靠;在多尘和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式盒(箱)。

  2铜、铝导线连接处,应采取铜铝过渡接续措施。

  3绝缘导线接头,应包扎绝缘,其绝缘水平不应低于导线本身的绝缘强度。

  4明敷配电干线的分支线连接,干线不应受到支线的横向拉力。

  5临时移动电气线路的接头包扎绝缘后,应采用机械保护措施,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6单股铝或铝合金芯线和截面积在10mm2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可直接与设备或器具的端子连接,截面积在2.5mm2及以下的多芯铜芯线应接续端子或拧紧搪锡后再与设备或器具的端子连接,截面积大于2.5mm2的多芯铜芯线,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应接续端子后与设备或器具的端子连接。

  7导线与接触点连接的根部绝缘应良好,对裸露线芯应采用绝缘带严密包缠。

  8导线芯线、导线连接点、导线与接触点连接处的长期工作最高允许温度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导线芯线长期工作最高允许温度

4.4.4 电缆终端和接头的检测应包含下列内容:

  1 电缆终端头和接头应绝缘良好。

  2 电缆终端头的绝缘套管应完整清洁,绝缘胶应无塌陷无软化现象,电缆终端头应无漏油,铅包及封铅应无龟裂现象。并列敷设的电缆,其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

  3 电缆终端引线及其接触点的接触应良好可靠。

  4 接地线应无松动断股现象。

  5 电缆头引线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应低于1MΩ。

4.4.5 电力电缆接地的检测应包含下列内容:

  1 铠装电力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采用铜绞线或镀锡铜编织线,其截面积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

电缆芯线和接地线截面积

  2 金属电缆桥架引入、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保护导体(PE)连接。

  3 电力电缆的铜外套及金属配件应可靠接地。

4.5 用电设备

4.5.1 照明装置的检测应包含下列内容:

  1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素灯、荧光高压汞灯等照明灯具(包括镇流器)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和可燃构件上。

  2 嵌入顶棚内的灯具,灯头引线应采用柔性金属管保护,其保护长度不应超过1m。当嵌入式灯具、贴顶灯具以及光檐(槽灯)照明采用卤钨灯以及单灯功率超过100W的白炽灯时,灯具(或灯)引入线应选用105℃~250℃耐高温的绝缘电线,或采用瓷管等不燃材料应作隔热保护。

  3 聚光灯、回光灯不应安装在可燃基座上,贴近灯头的引出线应采用高温线或瓷套管保护,配线接点必须设在金属接线盒内。

  4 每个灯控开关所控灯具的总额定电流值不应大于该灯控开关的额定电流。

  5 产生腐蚀性气体的蓄电池室、粉尘型等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灯具。

  6 库房内照明灯具下方不应堆放可燃物品。

  7 用于舞台效果的高温灯具,其灯头引线应采用耐高温导线或穿瓷管保护,再经接线柱与灯具连接,导线不应靠近灯具表面或敷设在高温灯具附近。

  8 储存可燃物的库房及类似场所照明必须采用有防护罩的灯具和墙壁开关,不应使用无防护罩的灯具和拉线开关。

  9 照明灯具上所装的灯泡,不应超过灯具的额定功率,灯具各部件应无松动、脱落和损坏。

  10 照明灯具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普通灯具不应小于0.3m;高温灯具(聚光灯、碘钨灯等)不应小于0.5m;影剧院、礼堂用的面光灯、耳光灯泡表面不应小于0.5m;当容量为100~500W的灯具不应小于0.5m;当容量为500~2000W的灯具不应小于0.7m;当容量为2000W以上的灯具不应小于1.2m。当距离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11 灯具变压器和所有移动式灯具外壳的保护接地导体(PE)应牢固可靠。

4.5.2 电动机的检测应包含下列内容:

  1 电动机应安装在牢固的机座上,机座周围应有适当的通道,并应保持干燥清洁。

  2 电动机外壳接地应牢固可靠,应完好无损。

  3 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和低电压保护。

  4 电气元器件的触头应无熔焊、粘连、变形和严重氧化等痕迹。

  5 端子上的所有接线应压接牢固,接触应良好,不应有松动、脱落现象。

  6 电动机运行时应无异常声响和气味。

  7 电动机各部分的最高允许温度和允许温升不应超过制造商的规定。如制造商无规定时,应按照表4.5.2的规定执行。

电动机最高允许温度与温升

  8 电动机的工作电流,在正常工作情况下不应超过额定值,三相电流应平衡。

  9 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MΩ。

4.5.3 电热器具的检测应包含下列内容:

  1 超过3kW的固定式电热器具周围0.5m以内不应放置可燃物,应采用单独回路供电,电源线应装设短路、过载及接地故障保护电器。导线和热元件的接线处应紧固,引入线处应采用耐高温的绝缘材料予以保护。

  2 高于3kW可移动式电热器具应采用专用插座,引出线应采用瓷管等耐高温绝缘套管保护。

  3 低于3kW以下可移动式电热器具应放在不燃材料制作的工作台上,与周围可燃物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4 电源线电流不应超过允许载流量。

4.5.4 空调器的检测应包含下列内容:

  1 空调器应单独供电,电源线应设置短路、过负荷保护,其电源插座的容量应同插头的容量匹配。

  2 分体式空调穿墙管路应选择不燃或难燃材料套管保护,室内机体接触点板处接线牢固、整齐。

  3 空调器压缩机、风扇电机应无异常声响。

  4 空调单独供电线路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应动作灵活可靠。

5 临时用电场所的检测

5.0.1 凡属临时用电,均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5.0.2 临时用电现场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接地导体(PE)可靠连接。

5.0.3 严禁采用移动式插排级联的方式布线。

5.0.4 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应存放可燃物、污源和腐蚀介质。

5.0.5 临时电气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并应悬挂安全标志牌。

5.0.6 移动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具备可靠接地,电源线应用完好的绝缘电线,严禁使用破损的电线和不合格的电器设备。

5.0.7 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应做防护处置。

5.0.8 供电线路路径的选择应合理,应避开易撞、易碰、易受雨水冲刷和气体腐蚀的地带,并应避开热力管道、燃气管道、河道和施工中交通频繁等场所。

5.0.9 临时用电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系统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5.0.10 照明装置的选择应符合特殊场所照明器的选择条件,应按照本规程4.5.1节内容进行检测。

 

附录部分见源文件:《天津市民用建筑电气装置消防安全检测技术规程》DB/T29-59-2024.pdf

【相关阅读】

T/TJXF 001-2022《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指南》(天津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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