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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知识点】消防气瓶定期检验争论

@消防根根 将消防灭火用气瓶的定期检测问题表述整理比较完整有据,特转载分享给大家。

一、近日有网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留言“关于消防灭火气瓶定期检测的疑问”,引发争论。

 【留言】各位领导:根据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规定,1.2适用范围(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以及消防灭火用气瓶,应当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根据这条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消防灭火用气瓶,只需在设计制造的时候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而在使用单位只需做日常的维护保养,无需对气瓶做定期检测。

  【回复】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不需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消防灭火用气瓶应当满足《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其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不适用于《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气瓶需要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其他请咨询相应主管部门。

 【留言】根据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规定,用于储存气体灭火系统的的七氟丙烷、IG541的钢瓶是否需要定期监测。目前规范1.2适用范围(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以及消防灭火用气瓶,应当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根据这条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消防灭火用气瓶,只需在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而在使用单位只需做日常的维护保养,无需对气瓶做定期检测。

  【回复】对于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不适用于《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应按照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要求执行。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

 1.2 适用范围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以及消防灭火用气瓶,应当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大于3000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5000L的大容积气瓶,可以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1.3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的消防灭火用气瓶,以及手提式干粉型灭火用气瓶、水基型灭火用气瓶、钎焊结构气瓶,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二、由以上回复可见消防气瓶不适用《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9章定期检验的规定,相关要求按照消防规定执行。那么消防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9.2.3 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

2《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4.1.2 储存容器、驱动气体储瓶的设计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8.0.9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维护管理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钢瓶的维护管理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灭火剂输送管道耐压试验周期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执行。

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版)

  5.1.1.2 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充装系数应按国家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5.1.1A.3 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装量系数应按国家现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5《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5.1.1 储存装置宜由干粉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驱动气体储瓶、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压力报警及控制装置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三、根根分析

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是以《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型式试验规则》《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等7个安全技术规范为基础,形成关于气瓶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

2 消防规定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即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执行,故还应进行定期检验。

3 对于通信建筑等有专门规定时,可参考其规定。

《通信建筑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检测规程》T/CAICI21-2020

  3.2 定期检验周期

  a)盛装氮、惰性气体(混合气体)、二氧化碳及纯度≥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满5年检验1次;

  b)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满2年检验1次;

  c)盛装卤代烃灭火剂(如:七氟丙烷、六氟丙烷、三氟甲烷等)的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满5年后每年进行外观检查,满10年检验1次;

  d)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缺陷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e)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重新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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