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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部门:明确住宅区消防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费用主体责任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全市住宅区消防设施设备安全排查和整治的通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主动排查上报消防隐患,并对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对于2018年1月底前主动上报消防安全隐患并积极整改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从轻或免于处罚。对未主动上报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为保证排查中发现存有隐患的消防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修改造,《通知》规定了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消防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所需费用。其中:商品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含检测、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并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消防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所需经费,首先从房改售房款中列支;房改售房款不足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原售房单位负担;原售房单位灭失的,由其上级单位负责;无单位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需经费由区政府安排。

  《通知》还要求北京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在受理、审核、拨付房改售房款和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过程中确保各环节便捷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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