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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创博科技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统一管理平台设计;5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计;6安防系统设计;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8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计;9通信系统设计;10入廊管线监控要求;11工程施工及验收;12系统维护。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编200092),以供修订时参考。

(摘取部分条文,条文中颜色为编辑增加,全文请点击下方附件下载阅读)

1总则

  1.0.1为适应城镇综合管廊工程建设的需要,规范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技术先进,提高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建设质量和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管理水平,满足综合管廊安全运行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

  1.0.3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应设置监控与报警系统。

  3.1.2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应设置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预警与报警系统和统一管理平台,宜设置地理信息系统。预警与报警系统应根据所纳入管线的种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3.1.3监控与报警系统的架构、系统配置应根据综合管廊的建设规模、纳入管线的种类、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管理模式等确定。

  3.1.4监控、报警、控制及联动反馈信号应传送至监控中心。

  3.1.5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应根据管廊运行管理需求,预留与各专业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专业管线监控系统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

3.3供配电

  3.3.1为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中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统一管理平台等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不间断电源装置供电;

  2各系统可共用不间断电源装置,共用的不间断电源装置至各系统的供电回路应采用专用回路;

  3不间断电源应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且后备蓄电池连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60分钟;

  4不间断电源装置的容量不应小于接入设备计算负荷总和的1.3倍。

  3.3.2监控与报警系统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自带的直流备用电源。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7.1一般规定

  7.1.1综合管廊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结合不同保护对象的特点及相关的监控系统配置,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维护方便。

  7.1.2综合管廊内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干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

  2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

  3其他有火灾风险的舱室。

  7.1.3监控中心、变配电所、设备间等配套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的设计和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7.1.4综合管廊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的兼容性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的有关规定。

7.2系统设计

  7.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根据综合管廊的规模、管理模式确定,包括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等形式。

  7.2.2综合管廊内宜按照防火分区划分报警区域,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防火分区。

  7.2.3每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保护管廊舱室的区域半径不应大于1000米。

  7.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现场部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舱室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要联动控制舱室内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启动时,舱室内应设置感温火灾探测器;

  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舱室应在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防火门处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声光警报器,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

  4综合管廊具有多个舱室,且共用出入口时,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舱室在进入共用出入口一侧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

  7.2.5自动灭火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同一防火分区任两只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火灾报警信号,作为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执行以下联动控制:

  1)关闭着火分区及同舱室相邻防火分区通风机及防火阀;

  2)启动管廊内并行舱室内设置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3)启动着火分区及同舱室相邻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并应关闭火灾确认防火分区防火门外上方的安全出口标志灯;

  4)控制出入口控制系统解除相应出入口控制装置的锁定状态;

  5)控制防火门监控器关闭着火分区所有常开防火门;

  2应由同一防火分区任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任一只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或任两只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作为自动灭火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气体灭火控制器控制自动灭火系统的启动;

  3宜由同一防火分区内任一只火灾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的火灾报警信号,作为向安全防范视频监控系统发出的联动触发信号;

  4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启动自动灭火系统;

  5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直接控制消防水泵等重要消防设备,设备距离消防控制室超过1000米时,可由火灾报警总线远程控制。

  6根据需要切除火灾区域的非消防负荷电源。

  7.2.6综合管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应设置消防控制室,且消防控制室宜与监控中心控制室合用。

  7.2.7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舱室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控制室应设置防火门监控器。

  7.2.8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并显示管廊内消防设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

  7.2.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力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应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2电力电缆表层采用接触式敷设的方式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1)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S”形布置在每层电缆的上表面;

  2)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一根感温光缆保护一根电力电缆的方式,并应沿电力电缆敷设;

  3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及探测器信号处理单元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16280的有关规定;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在消防控制室将系统的工作状态信息上传至图形显示装置或火灾报警控制器。

  7.2.10消防专用电话可与管廊内设置的固定电话合用,且应为独立的网络。

  7.2.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与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联通。

8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8.1一般规定

  8.1.1综合管廊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8.1.2天然气管道舱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天然气探测器和声光警报器等组成,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8.1.3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8.2系统设计

  8.2.1天然气舱应设置点式天然气探测器,天然气探测器宜通过现场总线方式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天然气舱每个防火分区的探测器总线应采用独立回路。

  8.2.2天然气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舱室的顶部、管道阀门安装处、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通风口、每个防火分区的最高点气体易积聚处应设置天然气探测器;

  2舱室内沿线天然气探测器设置间隔不宜大于15米;

  3当天然气探测器安装于管道阀门处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m。

  8.2.3可燃气体报警声光警报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舱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和防火门处应设置声光警报器,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

  2监控中心人员值班的场所应设置声光警报器。

  8.2.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宜采用独立的传输网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号应上传至监控中心。

  2管道阀门释放源处、管廊内天然气容易积聚处的天然气探测器宜将实时浓度数据上传至监控中心。

  8.2.5监控中心可燃气体声光警报器发出报警后,声报警可手动关闭,光报警应持续报警直至人员现场确认并采取措施后复位。

  8.2.6天然气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应不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0%。当天然气管道舱天然气浓度超过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时,可燃气体报警联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启动本防火分区的声光警报器;

  2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启动天然气舱事故段防火分区及其相邻防火分区事故通风设备;

  3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切除非相关设备的电源;

  4应向安全防范视频监控系统发出联动触发信号。

  8.2.7天然气紧急切断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应不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25%。

  8.2.8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与综合管廊统一管理平台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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