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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创新和改进社会消防管理,督促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公安部消防局决定在全国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并于日前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指出,目前,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已经较为完善。但是,一些单位和从业人员不遵守法律,不依法履行职责,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仍然较普遍,有的甚至故意违法,屡罚屡犯,导致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通过市场经济管理手段,对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制约,增加违法成本,有助于强化社会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减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各种措施,结合实际推动这项制度的全面实施。
  通知明确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认定范围。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受到《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受到《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
  通知规定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程序和撤销程序。公安部消防局在社会公众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板块”,预计2013年5月开发完成并投入运行。实行各消防支、大队分类管理上报,各消防总队统一审核发布的方式公布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和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对依法给予消防行政处罚并符合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认定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案件法定救济时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每月发布一次。不良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后,违法单位和个人认真整改,确实消除了违法行为,落实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经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实,可适当缩短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整改结果应列入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可延长其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不良行为公布后,当事人提出异议,应及时进行核实;行政处罚经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撤销或发布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原信息公布范围内予以公布,同时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通知要求建立部门间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互通互认机制。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主动协调当地工信、住建、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互认机制,强化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的共享应用。要推动各地工商、安监部门在实行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时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作为重要参考;推动住建部门在资质监管、招标投标、工程监管等环节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作为重要条件;推动人民银行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与单位和个人信用挂钩;推动证监、保监部门在上市企业监管、保险产品开发、管理、理赔时参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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