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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探讨

  高层住宅在“高规”中有三种建筑形式:即单纯的高层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服务商业网点的住宅)、综合楼、商住楼。单纯高层居住建筑的定类一般没有发现问题,主要是在综合楼、商住楼定类设计上存在较大问题。高层建筑的火灾常常发生在垃圾管道,这已经不是秘密,需要安装自动灭火装置。当然,一些新建造的住宅建筑,尽管已经预先采取了一系列消防方面的工程技术措施,仍然避免不了火灾的发生。主要原因是任意改造房屋结构,违规建造隔墙使房屋与排烟系统隔离。房屋装修所使用的人造建筑材料、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塑料和化纤制品一旦发生火灾,就会产生浓烟和高毒性物质,人们在单元走廊会窒息而死。高层住宅建筑灭火具有相当大的困难。

一、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存在问题的原因

  1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业主及物管单位不重视消防工作投入,责任制不落实。业主及物管单位作为消防工作责任主体,但并未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在人力、物力等方面投入不够,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未落实专人值班,未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维护,导致大部分消防设施长期处于故障或瘫痪状态,等到火灾发生时,消防系统不能做到及时联动,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

  公民消防安全意识不强,从业人员消防业务素质不高。许多高层建筑消防系统由于年久失修,但许多业主认为消防工作与己无关,或认为是政府的事情,不同意动用大修基金,导致整治资金无法落实。同时,高层建筑管理者的消防安全素质、值班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责任心等,都是预防高层建筑火灾事故的关键因素。

  2“多产权”单位责任不落实,无物管单位,或有物管单位但履职不够

  许多“多产权”的高层建筑各单位不履行职责,各自为政,无统一的物管单位,致使管理职责不明确,即使出现隐患也无人牵头落实整改资金对其进行整改。有的单位虽然成立了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但与其他单位并没用形成合力,只能解决一些单位内部问题,建筑公用消防设施出现了隐患,也无法进行整改;同时,有物管单位的高层建筑由于在签订物管合同时,未明确其消防管理职责,履行的只是一些简单的收费、看管等职责,其消防安全管理均为空谈。

  3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面的设置问题

  高层建筑的平面布置和使用功能很复杂,给消防扑救带来一些不利因素。有的底部还附建有裙房,如在设计中对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面考虑不周,将影响消防扑救和救援。多次火灾的事实证明,即使是对立足于自防自救的高层建筑,消防车的消防扑救和救援也是很重要的,特别是大多数大、中城市都配备了消防登高车和消防云梯车,有的登高车和云梯车高达50米,无论是灭火实施内攻还是组织人员疏散都能发挥很好的功效。高规第4•3•1条规定“高层建筑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或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第4•3•7条规定“高层建筑与消防车道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第4•1•7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四分之一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米,进深大于4米的裙房。”高规的这几条要求很重要,将保证消防车在对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时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保障住户安全疏散的问题

  目前,很多高层建筑下部的办公、商场、营业等公共部分与上部住宅部分共用楼梯间,大多数楼梯间均在下部开门,下到底层商场、办公、营业场所等公共场所内,再通过这些公共场所的出口向外疏散。这样,火灾发生时,由于是公共场所人员进出多,闭门器失效防火门未关闭好,火势很可能通过楼梯间向上蔓延,导致部分人员无法从楼梯间疏散。很多人只能呆在家中等待消防队员打通楼梯或经消防登高车撤离火场。另外,一些人还可能被从楼梯间上来的烟气窒息而死亡。如最近发生的“洛阳大火”就是这种情况。即使下到底楼还要经过底层商场、办公、营业等公共场所内向外疏散,更增加了危险性。

  为了保证人员安全的疏散,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通过延长危险来临的时间,缩短疏散开始时间,围绕缩短疏散时间来进行设置主要有简洁、合理的布置安全疏散路线,合理设计防火分区,设置避难层、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从建筑设计施工方面优化安全疏散以及其他对策。这些对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短疏散时间,为人员的疏散和财物的保护赢得时间,另外高层建筑的防火工作应加强日常的管理并立足于自救。

三、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管理问题的对策

  (1)逐步对烂尾楼进行再开发。近几年,一部分开发商对一些“烂尾楼”建筑进行再开发,按照规范要求增设建筑消防设施,实现“烂尾楼”建筑消防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一方面,实现了资源再利用,创造了经济价值;另一方面,消除了火灾隐患,改善了消防安全环境,提升了社会整体防控火灾的能力。此类高层建筑均按规范要求增设了自动消防设施,实现消防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2)落实物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建筑产权、经营使用、物业管理等单位要严格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号令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政府及职能部门需指导其成立业委会,聘请物管公司,落实责任。

  (3)加强宣传,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强化高层建筑消防管理人员和建筑内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素质。首先要开展消防从业人员职业鉴定工作,做到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其次要全面提高高层建筑内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由于高层建筑内工作人员成分复杂,流动性强,消防安全素质参差不齐,因而要加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的宣传力度,通过授课、墙报、宣传标语、灭火演练、逃生演习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三是加强社区宣传,提高业主消防安全意识。

  (4)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经营成本。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高层建筑的消防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督促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应该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首先,把好源头关,在高层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实施消防监督,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的发生。其次,应积极指导单位做好建筑投入使用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消防管理标准化工作,落实单位管理职责;对建筑消防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和检测,并建立健全防火档案,确保消防安全;同时,要加大对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严格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整改,并严格执法进行处罚,促使单位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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